你能想象吗?陕西一女子未婚先孕,男友又因犯罪进了看守所,她实在无力抚养孩子便送养,还收了4.8万“感谢费”,结果被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判了5年有期徒刑!这到底咋回事? 原来,樊某和男友同居后怀孕,可男友突然被羁押,她没了经济来源,又不敢告诉家人,无奈之下想送养孩子。黄某夫妇因一直无子,主动联系樊某并提出给“感谢费”。樊某生下孩子后,与黄某签了送养协议,收了钱。本以为事情结束,没想到一审樊某等人被判刑。 好在二审有了转机,法院认为樊某主观上无“出卖孩子牟利”故意,收取的钱属于合理补偿,不构成“非法获利”,改判无罪。 民间送养行为是否合法呢?《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樊某和黄某夫妇的情况似乎符合。那收养对方孩子给感谢费算“买卖”吗?大家快来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