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索赔你支持吗?宁波小偷被业主喊“抓贼”坠亡,家属索赔67万! 深夜入室行窃的小偷,因业主一声“抓贼”的本能呼喊受惊坠亡,家属竟向受害者索赔67万元。这起发生在宁波的离奇案件,不仅让业主李先生陷入“救人反被索赔”的困境,更在全社会掀起关于“正义边界”与“责任认定”的激烈讨论。当违法行为者的意外死亡,成为向受害者索要巨额赔偿的理由,我们不得不追问:这样的索赔究竟能否成立?法律与情理又该如何平衡? 从事件本质来看,小偷的死亡完全是自身过错导致的连锁反应。2010年9月的深夜,28岁的小偷陈某(化名)为谋取不义之财,踩着空调外机攀爬至6楼李先生家中行窃。在盗窃未遂准备逃窜时,被归家的李先生发现,一句本能的“小偷”呼喊,让做贼心虚的陈某惊慌失措,从6至7楼之间的雨棚失足坠落身亡 。整个过程中,李先生既未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也无威胁恐吓的过激言行,仅仅是行使了公民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合法权利。反观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高空攀爬的极大危险性,却为实施盗窃主动置身险境,这种将自身置于风险中的行为,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家属将死亡责任归咎于业主的正常呼喊,无疑是混淆了加害者与受害者的身份边界。 法律层面的裁决,更清晰地否定了索赔的合理性。宁波江北法院审理后明确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核心依据有二:其一,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非法入侵者。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针对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而李先生的住宅属于私人领域,陈某系非法侵入实施盗窃,业主对其无任何安全保障义务可言。其二,业主的呼喊行为属于合法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公安机关早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李先生无犯罪事实,其呼喊是面对财产侵害时的本能反应,既无故意加害的主观意图,也未超出必要限度 。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立场——法律绝不保护违法行为,更不能让受害者为加害者的过错“买单”,否则将变相纵容违法犯罪,违背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 家属索赔67万的诉求,不仅于法无据,更有悖公序良俗。家属声称“儿子罪不至死”,却忽视了陈某入室盗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入室盗窃绝非轻微过错,其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与住宅安宁权,更极易升级为抢劫、伤害等恶性犯罪,严重威胁居民人身安全。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早已废除入室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 。家属回避儿子的违法前提,单纯以“生命消逝”为由索要巨额赔偿,本质上是将“生命权”异化为道德绑架的工具。若这样的诉求得到支持,无异于告诉公众:面对不法侵害时需束手束脚,否则就要为入侵者的意外后果负责,这显然与社会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也早已形成共识。此前外地曾发生“狮子吼”惊吓小偷坠亡案,法院虽认定当事人需承担少量补偿责任,但前提是其明知自身特殊技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实施该行为 。而宁波这起案件中,李先生的普通呼喊与特殊技能无关,属于任何人面对盗窃时的正常反应,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区别对待,恰恰体现了法律的精细化考量——既不纵容公民滥用防卫权,也绝不苛求受害者在合法维权时承担额外风险。 宁波这起索赔案的核心争议,本质是“违法行为是否应获得法律保护”的价值判断。家属67万的索赔诉求,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情理公序,注定无法得到支持。法院的判决不仅还了受害者一个公道,更厘清了公民自卫权的边界:面对非法侵害,公民有权采取合理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无需为加害者的过错后果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的意义,远超案件本身——它向社会传递了“正义不向恶行妥协”的明确信号,也让每一位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捍卫自身权益。毕竟,法律的天平,永远不应向违法行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