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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海松江法院。八旬老人上公交2分钟猝死,家属索赔11万,理由是‘公交

5月19日,上海松江法院。八旬老人上公交2分钟猝死,家属索赔11万,理由是‘公交没配AED’。法庭上,法官只反问了一句话,对方顿时哑口无言

2024年12月的一个清晨,八十多岁的李老伯像平时一样,搭上了一辆公交车。老爷子上车坐下,还没两分钟呢,就开始擦汗、喘气,接着眼睛一闭,靠在椅背上,跟睡着了似的。

售票员过来卖票,拍了拍老人的肩膀,发现根本没反应。他和几个热心乘客赶紧去探老人的呼吸和脉搏,情况不对,老人已经陷入昏迷。这一下,满车人都急了。

售票员立马拿起手机拨打120和110,一边跟急救中心说清楚现场情况和车辆位置。司机也二话不说,直接把方向盘一打,改变线路,往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开。那地方救护车好认,能省时间。

从发现异常到公交车开到会合点,满打满算,8分钟。救护车一赶到,售票员又赶紧帮着急救人员把李老伯抬上担架,送到车里抢救。最后,老人还是没救回来。

你说这事儿,谁摊上了都难受。可接下来家属的做法,把舆论给彻底点燃了。李老伯的家属把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杂七杂八加起来11万多。

他们的理由是:公交车上没有配备AED急救设备,也没有急救药品,售票员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措施;事后连车内监控都没给家属提供,觉得公交公司缺乏人道关怀。

公交公司也很硬气,给出了两点回应。第一,李老伯还没买票呢,运输合同关系都没成立。第二,老人的死是他自己身体的原因,跟公交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再说,售票员发现异常后,8分钟之内该干的都干了,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法院的认定很清晰。虽然李老伯还没来得及买票就昏迷了,但他已经登上了公交车,开始接受运输服务。城市公交本身就属于“先上车、后购票”的模式,老人没法完成购票,是因为病情突发这一客观原因。

因此,自他上车那一刻起,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就已经依法成立。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非常明确。承运人不能以乘客没完成实际付费为由,推掉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

李老伯的死亡原因,医院诊断为“猝死”。这就是说,根源在他自己的健康状况,跟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那公交公司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呢?法院翻出了《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法院仔细核查了时间线:售票员从发现老人异常,到与120完成交接,一共用了8分钟。

这8分钟里,售票员拨打了急救电话,与急救中心保持实时沟通,司机主动变更线路把车开往约定的会合点,救护车到后又协助抬人。法院的结论很干脆:公交公司已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至于家属提出的“公交车上没配AED”这一诉求,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法官指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尽力救助”,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必须承担专业医疗人员的救治责任,更不应要求公交车辆普遍配备AED等急救设备。

考虑到公共交通的实际运营成本和空间限制,对承运人苛以过高的急救配置义务,既不符合法律本意,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最终,松江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说实话,这起案子在网上引发热议,我一点都不意外。家属的心情,所有人都能理解。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哪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但法律就是法律,讲的是事实,看的是因果关系,不能因为一方受了伤害就自动把责任甩给另一方。

正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来维护,每个人都应当首先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这才是法治社会最底层的那块基石。不是所有的死亡都需要赔偿,不是所有的意外都需要有人买单。法律追求的不是同情,是公平。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寿江说法丨公交未配AED被索赔11万?法院判决来了!》2026年5月18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