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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女子和妈妈带着自家小狗下楼遛弯,被外来德牧狗攻击,妈妈和小狗当场受伤。

河南郑州,女子和妈妈带着自家小狗下楼遛弯,被外来德牧狗攻击,妈妈和小狗当场受伤。德牧管理人不愿承担医疗费,喊冤:狗是我捡的,我是好心。

近日,姚女士和妈妈带着自家小狗下楼遛弯时,迎面冲过来了一个德牧狗,场面立时失控。

德牧不知道是发情还是发疯,一看到姚女士的小狗就要往上扑,姚女士赶紧拉着小狗左闪右躲,慌忙间避之不及,摔了个大跟头。

这个间隙,德牧趁机扑到了小狗身上,张口就咬,小狗肚子立马被撕开了一个口子,鲜血直流。

姚女士妈妈见状,赶紧跑过来从狗嘴里抢走了小狗,抱着小狗就往前跑,德牧在后面紧追不舍。

没跑两步,德牧就追上来了,姚女士妈妈舍不得小狗继续被咬,双手把小狗举的老高,德牧像是站起来了,往姚女士妈妈脸上猛地一扑,一下子就咬到她妈妈的手了。

当时他们所处的位置离保安亭大约50米远,姚女士回过神来,边跑边大声向保安亭那边呼救,谁知道两个保安听到呼救声,没有“火速”行动,而是磨磨唧唧地往这边赶。

磨磨唧唧就算了,两个人来了也是相互“谦让”,并不上前驱赶。

姚女士妈妈气得直跺脚,大声责问两个保安:我交物业费包不包含我的安全保障?!他们说喊,但是依然不动手。

最后,还好有个好心的老头拿了一个拐杖,才把德牧赶走。姚女士一家赶紧去就医,事情告一段落。

事后,因此产生的医药费该由谁承担?姚女士第一个想到的是两个不作为的保安,她就去找物管要说法。

物管了解了情况之后,表示医药费他们可以承担一部分,但是不应该承担全部,因为最应该负责的是德牧主人。

姚女士也觉得有道理,养了大型犬却不拴好,放任它出来咬人,德牧主人应该负主要责任。

但是事发当天,其实就有城管来过了,发现德牧没有带任何可以识别身份的物品,应该当流浪狗处理。

姚女士不甘心,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调取了小区和小区外面商业街的监控,发现德牧跟街边的一个店老板有关系。

监控显示,当天早上,店老板开车来到门店,先是自己下车,然后到后面打开车门,提着德牧下了车,随后又把德牧拴在了隔壁店铺的门把手上。

说店老板粗心吧,他还知道要把狗拴着,说他细心吧,他居然用的是塑料尼龙绳,这种绳子平时用来裹粽子还差不多,拴狗怎么可能拴得住。

现场能看到尼龙绳还剩一小段,显然是被德牧咬断的,姚女士看到这半截绳子真是哭笑不得。

没想到更让她哭笑不得的事情还在后面,她找店主讨说法,哪知道店主说狗不是他的,是他捡的。

店主说,他在路上看到这个德牧,一拉车门,狗自己跳到他车上了,他着急上班,就只好带着狗一起过来了。

什么?!路边的大狗随便就让它上车,也不怕它咬人,就这么一路带着它来上班?姚女士不信。

店主说事实就是这样,他怕这个流浪狗伤人,也怕它给人打掉了,好歹是一个生命,他不忍心弃之不顾。

但是他确实也没有长期养狗的打算,所以他给收容所打了电话,想把狗送过去,然后当时就是临时拴在门口,哪知道它自己咬断绳子跑了。

店主感觉很委屈,一来他是好心,好心不应该没好报,二来,他又不是狗真正的主人,只是临时栓一下,不应该叫他负这么大的责任。

店主的话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是站在姚女士的立场,难道她们一家就应该白白被咬吗?当然不是,真正无辜的不是店主,而是姚女士一家。

那物管和店主到底应该负什么责任,各自又该承担多少呢?法律里早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德牧虽然不是店主养的,但是店主看到它,把它带过来,还栓住它,就是它的管理人,是需要担责的,而且要负主要责任。

小区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让外来流浪狗进入小区,事发时处理也不积极主动,负补充责任。

医药费一共是六千多,物管那边承担了四千多,出了大头,剩下的两千多由店主承担,不过分。可是店主说,不是钱的事,是他觉得他好委屈。

最近网上流行一句话:不要因为懒而自责,你要是勤奋起来,指不定能捅多大娄子。同样地,不要因为好心不足而自责,你要是好心起来,指不定闯多大祸呢!

其实不是好心有错,而是很多人往往只有好心,没有好脑子,就像这个店主,用尼龙绳拴狗,狗会挣脱是显然可以预见的后果,但是他却想不到。

所以,所有只有好心没有脑子的人,最大的平安就是安分守己,少管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