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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这5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很多人不知

最高院明确:这5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很多人不知道,有些证据即便提交法院,单独拿出来也定不了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以下5类证据证明力较弱,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陈述

只有原告或被告单方面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定案。

- 只口头否认、不提交反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 经法官释明后,仍以“记不清、不清楚”拒不表态,视为认可对方事实。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言

未成年人、精神认知存在障碍者,因表达与判断能力有限,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与书证、视频、其他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

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只有复印件、影印件,无法核对原件,且对方不认可、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单独定案。
可通过对方自认、聊天/转账记录、公证、司法鉴定补强效力。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被剪辑、篡改、来源不清,存在疑点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取证要点:保留原始载体、内容完整、未编辑删减,必要时做司法鉴定。

五、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亲属、朋友、合作伙伴等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为偏袒一方所作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重要提醒

这5类证据不是无效,而是证明力不足,不能“单打独斗”。
打官司的核心是:单一证据弱,组合证据强。只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被法院采信,真正帮你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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