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文安,一段监控视频记录下了令人震惊的一幕:一名红衣女子带领数十人闯入一家电力公司,砸门、打砸设备、搬走财物,过程持续近一小时。
然而,当地警方却出具书面结论称“无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河北文安县一电力公司负责人霍先生反映,其子与儿媳王芳离婚期间,2025年1月16日下午,王芳带领多人进入公司。
监控画面清晰记录了整个过程:一名男子从车辆后备箱取出黑色刀具,砸开公司大门;王芳身着红色上衣,脚踹财务室大门未果后,持扫帚破坏监控设施;打砸持续近一小时,除了设备被损坏,存放在会客厅的烟酒也被全部搬走。
霍先生称,员工报警后,民警到场仅从王芳手中取回监控硬盘,未制止打砸行为。
出警民警现场表示“300万元就能解决问题”,并称可帮忙调解。
更令人费解的是,打砸事件发生10天后的2025年1月26日,文安县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霍先生的儿子与王芳自愿离婚,霍家向王芳支付共同财产折价及经济补偿共计550万元,当日支付300万元。
霍先生表示,房产、车辆、股份虽划归父子名下,但补偿金额远超实际价值。
为何被打砸的一方反而要支付如此高昂的补偿金,霍家至今难以释怀。
2025年4月1日,文安县公安局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王芳等人在电力公司的打砸及后续威胁辱骂等行为“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随后,霍先生向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9月17日检察院书面回复称该案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
目前有关部门还未回应事件情况,到底打砸情况有没有?到底构不构成违法事甚至犯罪?550万的的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是否有据合理?
@法律有道
从现有的报道看,这是一起因离婚引发的案件。离婚双方的过错也好,550万的离婚财产分割也好,这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问题,不予置评。
但仅就电力公司反映的女方到电力公司打砸这一情节是否违法值得商榷。
第一,带人打砸公司、搬走财物,涉嫌违法乃至犯罪。
监控显示王芳带领多人持刀砸门、破坏监控、搬走烟酒。
尽管是由于离婚矛盾引发,但离婚一方到一家公司经营场所打砸闹事,即便这家公司是离婚纠纷另一方所有,这都不能成为打砸的合法理由。
根据《刑法》第293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即便情节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也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所以这不是单纯“家庭纠纷”,已经触及违法乃至犯罪。即便双方存在离婚矛盾,也绝不能成为打砸公司、搬走财物的合法理由。
第二,警方认定“无违法事实”存在争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包括: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等。
本案中,监控视频完整记录打砸过程,打砸者身份明确,财物损失事实清楚。
警方出具“无违法事实”结论,与监控视频呈现的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
检察机关以“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监督,同样难以自圆其说。
目前,霍先生仍在向上级部门申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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