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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一男子救了一名落水的孩子,第二天孩子妈妈就带着10000元登门致
2023年,四川一男子救了一名落水的孩子,第二天孩子妈妈就带着10000元登门致谢,男子收下了钱,没曾想,接下来的举动让孩子妈妈顿感意外。事发那天傍晚,刘帅正绕着湖边慢跑,听见一阵喧嚣,跑过去一看,一个七岁左右的男孩已经落入水中,岸上的人围了一圈却没人敢下水。刘帅没多想,摘了耳机扔掉外套就跳进去了。湖水很冷,孩子在水里乱踢乱抓,几次把刘帅逼退,他调整角度从背后靠近,托住孩子慢慢游回了岸边。孩子被救上来,刘帅确认没事之后悄悄走了,连名字都没留。第二天孩子妈妈找到刘帅家里,带来了一万元现金。刘帅收下了,但随即把钱塞进一个红色信封,直接递给了孩子,说希望这笔钱能成为孩子长大的动力,而不是用来还一个人情。孩子妈妈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当场愣在那里。刘帅这个举动,其实在中国见义勇为的历史上有一定的传承。2012年5月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的教师张丽莉,在一辆失控客车冲向学生时奋身将学生推开,自己双腿被车轮碾压,高位截肢。事后社会各界捐款超过一千万元,张丽莉在康复期间表示希望把用不到的捐款转给更需要的人,并设立专项基金。张丽莉后来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模范"。把外界给予的物质回报向外传递,而不是自己留下。这种处理方式,刘帅和张丽莉之间有一种说不清楚的相似。当然,并不是所有见义勇为的故事都有这样温和的收尾。2009年10月24日,湖北荆州,长江大学十几名学生在长江边游玩,发现两名少年落水,多名同学手拉手组成人链下水救人。两名少年最终被救上了岸,但陈及时、何东旭、方招三名大学生先后溺亡,最小的方招只有十九岁。更让人心寒的是,事发时江面上有渔船在场,渔民目睹了整个过程,却没有第一时间施救,反而在学生遇难后向家属索要打捞遗体的费用,开口要价3.6万元。这件事在当年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舆论震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争议直接推动了多个省份加快完善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的立法进程。立法的改变来得并不快。很多人还记得2006年的彭宇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站扶起摔倒的老人徐寿兰,将其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结果被告上法庭。2007年9月,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彭宇承担40%赔偿责任,约4.5万元,法官的逻辑是:如果不是彭宇撞了人,彭宇不会主动送人去医院。这个判决让整个社会对扶人、救人产生了广泛的顾虑,"扶不扶"的问题从此成了街头巷尾的真实困境。从彭宇案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落地,中间整整过了十五年。该条款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好人不用再担心因为救人而被反告。刘帅跳下去那一刻,这条法律已经在背后站着了。但刘帅大概也没想那么多,他只是看见孩子要沉下去,就跳进去了。把那一万元转给孩子的时候,刘帅的意思很简单:钱是孩子妈妈的心意,不该凭空消失,但放在孩子身上,比放在他自己口袋里更有意义。孩子妈妈站在门口,看着自己儿子捧着那个红色信封,一时不知道说什么好。事情传到网上之后,很多人在评论区讨论的不是刘帅救了人,而是他把钱又给回去这件事。有人说这是作秀,有人说这才是真正的体面。
案件回顾(黑龙江大庆)-父亲(姜大爷):70多岁国企退休工程师,月领6
案件回顾(黑龙江大庆)-父亲(姜大爷):70多岁国企退休工程师,月领6700元退休金。1995年离婚后,20多年未给儿子一分抚养费,再婚育有一女。现年老多病,起诉儿子要求赡养。-儿子(大姜):童年缺失父爱,如今要养家、供孩子读书。抗辩:1.父亲退休金足够生活2.父亲与现任妻子的女儿同样有赡养义务,不应只告他法院怎么判?判决:儿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法律依据与要点(《民法典》)1.赡养是法定义务,独立于抚养-法律明确:子女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当年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不能以“你没养我小”为由,完全拒尽“我养你老”的责任2.有退休金≠不用赡养-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含生病、医疗开支),子女就有赡养义务-6700元在当地够日常,但法院认为:年老多病、医疗费用高,退休金不足以完全覆盖3.多子女共同赡养,但老人有权“选告”-法理上:妹妹也有赡养责任-诉讼上:老人只告儿子不告女儿,属于“处分自身权利”,法院按“不告不理”原则,不强行追加妹妹为被告-但判罚时会考虑子女总数,不会让一个人全扛4.金额怎么定?综合:-老人实际需求(生活+医疗)-当地生活水平-子女人数、经济负担(儿子要养家、供学)→最终酌定每月400元情理与法理的平衡-法理上:血缘关系决定赡养是无条件法定义务-情理上:父亲长期缺位、有退休金还告儿子,明显不公-判决思路:不免除义务,但大幅降低金额,体现法律的温度与公平素材取于网络侵权删除
这个老头太狠了!黑龙江大庆,男子和妻子离婚,20多年对儿子不管不顾!现在男子老了
这个老头太狠了!黑龙江大庆,男子和妻子离婚,20多年对儿子不管不顾!现在男子老了体弱多病,要求儿子给他养老!儿子:“他每月有6700元退休金,完全够用,我要供孩子读书,并且他和现任妻子生的女儿也有赡养责任,为什么只告我不告她!”姜大爷,这辈子干过最荒唐的事,不是听信谣言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而是二十多年后,拿着亲子鉴定报告,去法院告那个被他抛弃的儿子,要赡养费。年轻时,他是国企工程师,端着铁饭碗,娶了媳妇生了儿子姜旻。可日子没过几年,他就听信了风言风语,越看儿子越不像自己,心里那根怀疑的刺,越扎越深。1995年,他和前妻离婚,儿子跟着母亲生活。从那以后,他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对儿子的成长不闻不问,连抚养费都没给过。后来他再婚,又生了个女儿。有了新家庭,他更是把前妻和儿子忘得一干二净,父子俩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二十多年没说过几句话。2025年,姜大爷七十多岁了,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他开始想起自己还有个儿子。他主动联系儿子姜旻(化名),强行拉着他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父子关系确认无误。可这份报告,没让父子俩的关系缓和半分,反而成了姜大爷索要赡养费的“证据”。他开口就要姜旻工资的30%,说是赡养费。姜旻听完就火了:“你每月6700的退休金,够吃够喝够看病,还要我养你?我儿子正在上初中,我丈母娘和亲妈都要我养,我一个人赚钱养这么多人,哪来的钱?”更让姜旻心寒的是,姜大爷有儿有女,却只告他一个人,对那个他捧在手心长大的女儿,只字不提。协商无果,姜大爷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姜大爷振振有词:“我把他生下来,他就得养我,这是法律规定的!”姜旻却红了眼:“你生我,却没养我。二十多年,你尽过一天父亲的责任吗?现在老了,想起我了?”法院最终判了:姜大爷年过七旬,体弱多病,退休金确实难以覆盖所有生活和医疗开支,需要子女赡养。《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尽到抚养责任而免除。但考虑到姜大爷多年未尽抚养义务,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姜旻的经济压力,最终判姜旻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网友热议】“法律法规应该规定在儿女幼小时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作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这种老人,没心没肺,年轻时对儿子不管不问,年老体弱多病了想起自己还有儿子了??就不管他,爱咋的咋的去!”“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不养小,就不养老,才能规戒那些抛妻弃子的坏人。”【观点看法】姜大爷赢了官司,却输得一败涂地。法律说,赡养是义务,不能免除。这话没错,可法律没说的是,亲情需要用心经营。他以为血缘是万能的,以为法律是他的靠山,却忘了,人心不是石头,捂不热。姜旻每月给400块,不是心甘情愿,是法律强制。他给的是钱,不是孝。姜大爷拿到的,是赡养费,不是亲情。这事儿最讽刺的是,姜大爷有退休金,有女儿,却偏偏要告那个他亏欠最多的儿子。他不是在要赡养费,他是在报复,报复儿子“不亲近自己”。可他不明白,亲情不是索取,是付出。你年轻时不种树,老了别想乘凉。法律可以强制姜旻给钱,但强制不了他喊一声“爸”。姜大爷赢了官司,却输掉了这辈子最珍贵的东西——一个儿子的真心。这400块钱,买不来孝顺,买不来陪伴,只能买来一张冷冰冰的判决书,和一段彻底破碎的父子情。最后想说,别把亲情当成交易,别把法律当成武器。你欠下的,总有一天会以另一种方式还回来。姜大爷的故事,不是个例,是所有“只生不养”的父母,最该看的警钟。
浙江杭州,女子结婚后还经常收到父母转来的钱,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丈夫,怕会伤了丈夫的
浙江杭州,女子结婚后还经常收到父母转来的钱,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丈夫,怕会伤了丈夫的自尊。可丈夫后来还是知道了,随后便爆发了争吵,丈夫指责女子一家人都把他当外人,偷偷给钱就是不信任他,还要求以后这种事必须告知。女子觉得十分委屈,认为这个钱是父母给自己的,没必要说出来。据悉,陈女士结婚之前,父母对于未来女婿并不是很看好,认为女婿家的家庭条件一般,如果女儿嫁过去,肯定会吃很多苦。但又碍于女儿喜欢,所以父母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婚后,果然如父母所料,陈女士与丈夫的收入都不高,所以一家人生活都比较拮据,这让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此后,父母经常会给陈女士转点钱,有时候几千,有时候1万多元,还叮嘱陈女士这钱自己留着。陈女士感动之余,又担心如果让丈夫知道了,可能会觉得伤自尊吧。因为当初结婚时,丈夫可是当着岳父母的面,亲口保证会让陈女士过上好日子的。然而这结婚后,日子却过得越来越紧巴了。虽然陈女士一直没有说过父母接济的事,但纸是包不住火的,后来丈夫还是知道了。陈女士本想解释,可丈夫的急脾气上来了,不给解释的机会,一根筋认为岳父母就是看不起他,认为他没本事,没把他当一家人。同时丈夫认为陈女士不坦诚,大家都是夫妻了,连这点事都要瞒着,这就是对他的不信任,所以他和陈女士大吵了一架,并要求以后这种事必须说清楚。事后,陈女士觉得很委屈,在网上吐槽了此事,认为父母给的私房钱,那就是自己的啊,没必要事事报备。对于陈女士的遭遇,有网友认为,都已经是夫妻了,按照规定婚内收到的赠与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自然有权知道,隐瞒是不对的。还有网友认为,丈夫生气的点不是给钱的事,而是你们家对他不信任,防着他,理解丈夫的痛苦。甚至有网友表示,聪明的婆婆应该把钱给儿媳,而聪明的丈母娘应该把钱给女婿。《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理论上来说,婚后陈女士应当多尊重和体谅丈夫的不容易,家里的大小事也应该和丈夫一起商讨解决,这才是一个家该有的和谐与幸福。既然如此,陈女士收到父母的万元转账,也应该和丈夫共享一下。如果事事都瞒着丈夫,那夫妻之间的信任很快就会崩塌,而且也会使得自己的思想发生转变,会觉得告不告诉也无所谓了。但要注意的是,父母给结婚后的陈女士转账,如果没有说明只赠与陈女士,那这笔钱就会被视为对陈女士与丈夫双方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只要备注了这钱是给陈女士一人的,那就属于陈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丈夫是无权去动的。话说回来,父母觉得陈女士跟着丈夫过日子比较艰苦,给点钱做陈女士的私房钱,这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照顾。要知道不管是儿媳妇或是女婿,都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但法律上有规定,只有在儿媳或女婿尽了赡养的行为,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既然都没有赡养的义务,那作为父母只对自己的子女好,只把钱给自己的子女,那也没什么错。最后,夫妻之间的信任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不需要事事报备,但有些关键的信息还是尽可能与配偶沟通。就像陈女士的遭遇,她可以把钱留下自己用,但应该让丈夫知晓一下,这就是尊重。同时,丈夫也应该体谅陈女士的父母,人家给女儿钱是心疼女儿,并不是在否定你,别代入太多,反而自己要更加上进一点。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民法典》解读369:居住权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居住权权利限制的规定。一、历史由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