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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老人只因腿疼,去医院做一个普通的下肢微创小手术,谁知,手术台上,老人腹

广东深圳,老人只因腿疼,去医院做一个普通的下肢微创小手术,谁知,手术台上,老人腹痛难忍,手术被迫叫停。术后 28 小时内,老人的疼痛丝毫没有缓解,女儿多次恳求医生安排 CT、组织会诊,但诉求均未得到落实。

谁知,因为延误救治,短短一天后,老人就病情恶化,不幸离世。女儿悲痛又气愤,一场常规微创手术,因处置延误酿成致死悲剧,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存在多项过失,但仅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家属对此结论完全无法接受。

莫女士的父亲年事已高,自身患有高血压、陈旧性心梗、肾功能不全等多种基础疾病。今年 1 月,老人因腿疼前往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就诊,检查确诊下肢血管闭塞,医生告知若不开展微创介入手术,老人存在下肢截肢风险。

一家人商议后遵从医嘱安排手术,本想通过手术保住行走能力,谁也未曾料到后续会发生悲剧。

1 月 13 日中午,老人在局部麻醉下进入手术室。手术进行中途,医生判定操作难度超出预期,当场终止手术,计划后续另行会诊处置。莫女士事后调取手术室监控发现,手术过程中老人反复诉说胃痛、腹痛,但现场医护未予以重视,监控画面让家属难以释怀。

手术终止后,老人腹痛症状持续加重,未见任何缓解。莫女士与家属多次找到医护人员,请求安排全腹 CT 排查腹痛病因,整整 28 小时内诉求均未落实,上级医师也未到病房查看老人病情。直至 1 月 14 日下午四点,医院才安排 CT 检查,报告出具后随即下达病危通知书。

老人转入 ICU 后出现严重酸中毒、感染性休克,当晚抢救无效离世,临床死因为脓毒症休克。家属原本以为只是小型微创手术,短期内即可出院,最终迎来最坏结果。

事后莫女士向辖区卫健部门投诉维权,深圳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根据 2002 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按人身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甲等特指医疗机构及医护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是等级最高的医疗事故;

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可对涉事医院作出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医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文书列明医院三项明确过失: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者腹痛病情判断评估失误、三级查房制度流于形式。但鉴定综合考量老人高龄、多重严重基础病,认定基础疾病是死亡主要诱因,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

家属认为该结论未充分考量术后 28 小时未及时检查、延误救治的核心过错,质疑鉴定结论避重就轻,完全无法认可该责任划分结果。

同类责任划分对比案例可作参考。2025 年 4 月,江苏南通宋女士因上腹不适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续遵医嘱开展心脏电生理检查与射频消融术,术中突发意外死亡。2025 年 12 月 9 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二次鉴定,同样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指出院方存在术前必要检查缺失、手术操作未尽谨慎义务等核心过错。2026 年 1 月 9 日,涉事医院公开发布情况说明并向家属致歉。该判例能够说明:即便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疾病,若医院诊疗过失是损害发生关键诱因,仍可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患双方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仅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鉴定给出的责任比例约束,可结合全部病历、诊疗视频、救治记录综合重新评估医疗机构过错程度。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对应民事赔偿责任。

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莫女士一家可依法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配套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不超过两名近亲属标准核算;本案最终法院会如何认定医院在 28 小时延误救治环节的过错占比,需等待民事诉讼庭审审理作出裁判。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2026-06-23《老人下肢微创手术后 28 小时延误救治死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次责》实地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