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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名女子醉酒后失去意识,男子趁机脱去她的衣物,并实施亲吻、抚摸等严重越界行为

河北一名女子醉酒后失去意识,男子趁机脱去她的衣物,并实施亲吻、抚摸等严重越界行为。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生物检材中未发现足以证明发生行为的DNA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达到QJ罪的定罪标准,最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年。


2024年2月19日晚,石家庄桥西区的一间出租屋里,郑刚约李丹和几名朋友聚餐喝酒。


饭局结束后,一行人又转场去了KTV,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4点左右,散场时,李丹已经明显醉酒,走路都不太稳,郑刚随后和她一起乘出租车回到自己的住处。


进入房间后,李丹因醉酒陷入昏睡,法院后来查明,郑刚趁她意识和反抗能力明显减弱,脱掉了她的裤子,并对她实施抚摸、亲吻等行为。


那条被脱下的内裤,之后被警方从床垫下面找到,成为认定案件经过的重要物证之一。


凌晨5点33分,李丹醒来后拨通朋友的电话求助,朋友赶到楼下时,看见她情绪十分激动,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将郑刚带回调查,并对房间进行勘查,提取和封存了相关物品及生物检材。


李丹向警方陈述,自己遭到郑刚强行侵犯,并曾在反抗过程中扯坏窗帘,而刑事案件最终能够认定到什么程度,不能只依靠任何一方的单独说法,还要看证言、现场痕迹、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从郑刚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了他本人的DNA,但没有检出李丹的DNA。


与此同时,从李丹提取的擦拭样本进行人PSA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这些结果无法支持已经发生行为的指控,但也不能推翻已经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脱衣、抚摸和亲吻行为。


案件进入审查和审判程序后,争议的核心逐渐清晰,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郑刚实施了QJ行为。


但李丹的陈述、朋友证言、现场情况以及床垫下发现的内裤,足以形成相互衔接的证据链,证明郑刚利用她醉酒昏睡、难以反抗的状态实施了猥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郑刚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案发后,郑刚的亲属赔偿李丹3万元,李丹出具了谅解意见,这些情节也被纳入量刑考量。


郑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容易让人产生一个误解:既然鉴定没有检出双方混合DNA,是不是就意味着什么都没有发生?答案显然不是。


生物检材只能证明它能够覆盖的事实,无法代替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强制猥亵罪的成立,也不以发生行为为必要条件。


真正需要区分的是,“无法证明QJ”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完全是两回事。


刑事诉讼要求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事实认定必须排除合理怀疑,QJ罪所要求证明的具体行为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院便不能凭推测加重罪名;已经能够被证明的猥亵行为,同样不能因为更严重的指控证据不足而被一笔抹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一起指导性案例,也展示了完整证据链的重要性,李某曾通过投放精神类药物,使多名女性意识不清或昏迷,再实施抢劫、QJ和强制猥亵。


办案人员破解其电脑加密分区后,发现大量照片和视频,又结合购药记录、网络搜索记录、转账情况、监控录像及多名被害人的相似陈述,最终补强证据,李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广东中山另一起案件同样经历了证据重新审查,案发于2022年4月,被害人小梅在酒店逃出房间求救;她于2024年2月向中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重新核查监控、伤痕、证人证言和DNA鉴定,排除受到污染的物证,并查明刘峰曾试图制造双方自愿的假象,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5年3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这些案件的差别,不在于谁讲述得更激烈,而在于证据最终能够证明到哪一步,我认为,司法审判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就是既不能因为舆论愤怒而越过证明标准,也不能因为缺少某一种物证,就忽略其他已经闭合的证据链。


法律必须克制,但这种克制不等于冷漠,而是让每一个罪名都对应经得起检验的事实。


醉酒从来不等于同意,熟人关系也不是越界的通行证,当一个人因醉酒、昏睡而失去清醒表达和有效反抗的能力,任何人都无权利用这种状态实施亲密行为。


李丹在清醒后迅速联系朋友并报警,使警方能够及时提取检材、固定现场,这也是案件中已经发生的行为最终得到追究的重要原因。


2024年2月20日凌晨发生在那间出租屋里的事情,最终没有被认定为QJ,却也绝不是“什么都没发生”。


法院判决划出的边界十分明确:严重罪名需要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而利用他人醉酒昏睡实施猥亵,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证据或许不能还原每一秒,但能够被证明的越界行为,不会因为更严重的指控未获认定而失去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