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那个关了9778天的张玉环吗?
国家赔偿496万给了,但“打人的人”该不该追责?
法律上,这事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无罪判决,不等于刑讯逼供成立。
一个看的是“证据够不够定罪”,另一个看的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警察打人”。
两者是两套独立体系,不能倒推。
现实中,最大的坎是证据。
27年过去,当年没有录音录像,伤情鉴定没了,证人找不到了。
刑事追责的路,基本堵死了。
但还有个渠道:监察政务追责。
不判刑,也能开除、降级、记大过。
张玉环向国家监委寄信,走的就是这条路。
说实话,这案子折射出一个尴尬现实:
一边是公众朴素的正义感,一边是法律程序不容跨越的边界。
你们觉得,时隔27年,该不该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