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男子与妻子异地务工时,结识了大妻子几岁的已婚女邻居,二人自此开始同居生活,还生了孩子。妻子得知后气愤不已,认为男子身为上门女婿,竟然敢婚内出轨,她一怒之下报了警。然而警方一直没有立案,直到9年后,妻子通过刑事自诉、信访等,才得以立案。但又过了8年,男子和女邻居才被分别判了1年8个月和1年3个月有期徒刑。可妻子不服,认为二人同样构成犯罪,却相差了5个月的刑期,她质疑“同罪该同罚”,法院给出了解释。
据悉,罗女士是家中的掌上明珠,其家人不舍得罗女士外嫁,于是找亲友介绍上门女婿。后经一番筛选后,男子罗某被罗女士选中,二人仅相处20天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不久,二人各自分头外出务工,常年异地分居,夫妻感情日渐淡薄,但始终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2004年,罗女士的家人十分着急,他们希望罗女士能早点生个孩子,于是在家人的撮合下,罗女士与罗某过上了一段时间的真正夫妻生活,且生下一个儿子。
之后,夫妻二人再次分开打工,婚姻彻底名存实亡。
在2009年,罗女士从家人口中得知一个惊天消息,罗某竟然和自家女邻居闫某某搞在了一起,二人在河北工地出租屋长期同居,闫某某已经怀有了身孕。
虽然罗女士与罗某的感情不深,但名义上罗某是自己的丈夫,而且还是上门女婿,所以她无法容忍罗某的背叛。
罗女士当即决定去那间出租屋求证,当她看到二人的暧昧生活后,当场报了警,可当年警方没有立案。
罗女士没打算放过罗某和闫某某,既然警方不立案,她就刑事自诉、逐级信访,可整整9年时间,案件始终没能推动。
直到2018年,在罗女士持续多年的举证、上访后,该案终于正式立案侦查,但此案还是历经了8年时间才有了结果。
法院查实,罗某与闫某某自2009年开始,在二人均有婚姻的基础上,一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个孩子,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一直持续到了2016年。
2016年,闫某某离了婚,然后继续与罗某同居到2024年。
2026年3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构成重婚罪,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闫某某同样构成重婚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拒不认罪认罚,于是纷纷提起上诉,但均遭到驳回。
可是罗女士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解,为什么同样是重婚罪,罗某的罪行要比闫某某的高?不应该一样吗?
很多人先入为主的认为“同样罪名必须判一样久”,但在法律上不是这么考虑的。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有两种认定方式:
一是法律重婚,是指自身有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再次与他人领证结婚的;
二是事实重婚,是指自身有合法婚姻,在未与他人领证结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罗某和闫某某在外地务工期间,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子,持续时间长、工友们都知情,所以重婚罪名完全成立。
至于具体的量刑幅度,需要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综合考虑。
二审法院给出了解释,认为闫某某在2016年就离婚了,后面8年都是以单身的身份与罗某共同生活,社会影响降低了不少,所以刑期相对于罗某较短。
但罗女士不认可这样的说法,认为闫某某即便离婚后,依旧与罗某同居,重婚行为从未中断,不能单凭一段离婚经历就减轻处罚。
目前,罗女士已经递交了申诉材料,等待再审处理,坚持想要一个更均衡的量刑结果。
其实罗女士的想法没有问题,重婚罪破坏的是他人的婚姻关系,闫某某与罗某的重婚行为一直未中断过,所以不能仅凭借闫某某中途离婚,就认定可以减轻处罚。
不过在法律上,对于量刑的考虑是综合多种因素的,而且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个刑事案件需要分阶段考虑犯罪情节以及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问题。
法院认为,闫某某后半段犯罪的社会危害略低于罗某,仅作微小从轻参考,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问题,只是从情感角度,无法让人认同。
最后,一夫一妻制度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另立门户,最后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其实这起案件受伤的不仅仅是罗女士,连带双方父母、孩子都长期承受流言与心理创伤,代价远比一时的感情冲动沉重得多。
各位观众,您能接受两人刑期相差5个月的判决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