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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男子和妻子结婚后 7 年未生育,女方主张丁克,双方还签下协议,若发生婚

安徽宣城,男子和妻子结婚后 7 年未生育,女方主张丁克,双方还签下协议,若发生婚变房子归女方所有,1 年后男子出轨,被妻子发现后闹离婚,夫妻为财产大动干戈,法院会如何判决?

真正难处理的并不是徐先生承认婚外关系,而是夫妻早先留下的那份房产协议。协议写明,如果以后发生婚变,宣城市区 506 室归丁女士。后来徐先生与闵女士多次过夜,事情败露后,丁女士起诉离婚。

市区房屋评估价 53.6 万元,徐先生仍坚持自己应有一半产权。问题也就落到了一点,夫妻签过字的协议,到了法庭上是不是一定按字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宗很有参考意义的案件。刘平与孔霄 2012 年 12 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分居。2013 年 2 月,双方曾围绕彩礼返还写下清单,还约定第二天去民政部门处理婚姻问题,但双方并没有完成协议离婚。

此后案件进入诉讼,法院没有把那份材料直接当成已经生效的离婚财产安排,而是结合结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重新处理。这个案例说明,写在纸上的财产安排,还得看协议是不是以办理离婚为条件,不能只看一句话。

到了 2025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陈某某婚前买房,2009 年 1 月登记结婚,次月把房屋加上崔某某名字。

2020 年夫妻分居,诉讼时双方确认房屋价值 600 万元。崔某某要求 250 万元折价款,陈某某只同意补偿 100 万元。

法院认定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没有简单平均分配,而是考虑房屋原本属于陈某某婚前财产、婚姻持续十余年以及双方家庭贡献,最后判房屋归陈某某,补偿崔某某 120 万元。

同批公布的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更直接。2019 年 12 月,许某某父母全款购买房屋,2020 年 5 月许某某与范某某结婚,2021 年 8 月房屋登记到夫妻二人名下。

2024 年离婚时,双方认可房屋价值 30 万元。法院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结合父母全额出资、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等情况,判房屋归许某某,许某某补偿范某某 7 万元。

可见,共同财产不等于机械对半分,取得来源、共同生活时间和家庭贡献都会进入审查。

还有一种情况更值得丁女士这类当事人注意。崔某某与高某某 2010 年 2 月结婚,高某某后来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2019 年 3 月至 2023 年 9 月,高某某向叶某某转账 73 万元,叶某某回转 17 万元,实际取得 56 万元。

法院认为,高某某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又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直接相关,相关赠与无效。

叶某某应返还实际取得的 56 万元。也就是说,婚内不忠若同时伴随大额转移共同财产,争议还可能延伸到第三人返还财产。

再回到宣城这起案件,徐先生的问题比单纯分房更复杂。徐先生坠楼受伤后主张治疗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二审提交票据证明医疗支出达到 21.9 万元;

丁女士则认为受伤源于徐先生与闵女士交往过程中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并非家庭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与此同时,丁女士愿意在取得市区房屋后支付徐先生 26.8 万元,也就是评估价的一半。

法庭真正需要逐项判断的,是房产协议性质、两处房屋来源、双方实际贡献、婚姻过错与医疗支出的形成原因。二审审理时,徐先生治疗费的性质也成为关键,因为这笔支出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产生。

至于市区房屋最终怎样处理,又不能脱离双方签过的协议和诉讼中的明确表态。几个因素放到一起后,徐先生提出的 “一半房产加共同承担治疗费”,显然不能仅凭夫妻关系存续这一事实获得支持,最终结果也就逐渐清楚了。

信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