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讪被拒就骂5分钟! 2026年8月初,青岛海之恋公园,26岁内蒙古姑娘独自架好相机准备拍照。一名穿白色背心的中年男子凑上来搭讪,女子礼貌回应后补充:“不要影响我拍照,谢谢。”没想到这句话成了导火索——男子瞬间暴怒,指着她大吼:“拍照有意思吗?你影响我跑步了!这是人行道,滚!你脑子有病!”女子连连道歉“大哥我错了,我给你跪下行吗”,男子仍不罢休,步步紧逼堵住去路,持续高声辱骂近6分钟。
事发于8月初,一名26岁内蒙姑娘独自来到青岛海之恋公园旅游。她架好相机准备拍照时,一名穿白色背心的中年男子凑过来问:“这是什么?相机多少钱,什么牌子?”女子礼貌回答后表示“不要影响我拍照,谢谢”。
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对方。男子情绪瞬间失控,大吼:“拍照有意思吗?你这影响我跑步,拿走!你脑子有病,这是人行道,我影响你拍照?赶紧道歉,打110,说说是谁的错。我在这里跑了一辈子步,没遇到你这样的人……你为什么违规占我们道?”
女子被吓得连连道歉:“对不起”“大哥我错了,我给你跪下行吗”“大哥我求你了,你放过我行吗”。男子却怒吼“报警”“我今天不可能放过你”。他把脸凑到她面前,步步紧逼堵住去路,持续辱骂近6分钟。
女子全程没有还口,甚至哀求下跪。可男子依然不依不饶,还自己拨打了110“评理”。
(一)寻衅滋事:公共场所辱骂围堵,已构成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子不仅当众辱骂,还步步紧逼堵住去路不让离开——“追逐、拦截他人”的要件已经完整具备。公共空间的秩序不因为没流血就没被破坏,女生走不了躲不开,这种伤害不因为没挥拳头就少一分。
(二)公然侮辱:语言暴力同样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当众辱骂“你脑子有病”“滚”等,已构成公然侮辱。事发后男子还自行拨打110,声称要报警索赔——一个施暴者,居然要报警“维权”。
(三)“精神有问题”不是“免罪金牌”。
事发后男子自称“精神有问题”。但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是严格的法律认定标准,不是自己说一句“精神有问题”就能免罚的。崂山区相关部门也明确回应:“这肯定需要做专门鉴定,不能他自己说精神有问题”。
(四)民事侵权: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女子被当众辱骂近6分钟,全程哀求下跪,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完全可以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公园拍照≠违规占道:文旅局已明确回应。
男子反复质问女子“你为什么违规占我们跑步的道”。青岛市文旅局明确回应:目前并未规定公园步道不可以拍照。更何况,海之恋公园是旅游景点,游客拍照是正常行为。男子口中那条“跑了一辈子”的步道,不属于他一个人。
青岛海之恋公园那场持续近6分钟的辱骂,最终以崂山公安立案、行为人到案收场。一个外地姑娘独自旅行,因一句“不要影响我拍照”被陌生人堵在公园里骂了6分钟。她道歉、求饶、甚至说要跪下,可对方依然步步紧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果连在公共场合正常拍照都要被骂,如果施暴者一句“精神有问题”就能免责,那法律保护的不再是受害者,而是施暴者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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