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女子去做入职体检,系统显示她有精神疾病,求职失败,女子觉得奇怪,自己身体一向健康,从未有过精神疾病,之后女子再去做入职体检,还是以同样的原因被拒,女子的男友知道后果断跟她分手,女子又急又无奈,她不知道哪个环节出问题了,后来经查,她才得知,初一时她被村委登错了信息,家人找到村委要求他拿出证据,可村医却一问三不知,无凭无据,最后医院经查女子均没有相关就诊记录,他们愿意删除记录,但是女子得做鉴定,证明她没有精神疾病,相关部门的系统才肯撤销档案。女子父亲不乐意了,去做鉴定就是默认了自己得过这个病。家属希望相关部门调查追责,并赔偿女儿的损失。
20岁的陈欣瑶原本满怀期待外出打工,想靠自己的能力在广东佛山站稳脚跟,可她万万没有想到,一道凭空出现的“精神分裂症”记录,把她的生活搅得一团糟。
2026年3月,陈欣瑶来到佛山找工作,好不容易通过工厂的初试,本以为可以顺利入职,却在体检环节被直接拒绝。
企业给出的理由很直白,系统显示她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开始陈欣瑶十分费解,自己身体和精神状态一直正常,从来没有看过精神科,怎么会有这样的标签。
可接下来的应聘全部遭遇同样的结果,只要系统信息一调取出来,用人单位就不愿意接收她。
接二连三求职失败带来的打击不止于此,男朋友得知这件事后选择和她分手,就连当地社区民警、医务工作人员,也按照系统登记信息上门回访了解她的情况。
好好的一个年轻人,平白多了一份精神疾病的档案,走到哪里都被另眼看待。
后来通过社区医院查询,陈欣瑶才找到了问题根源:在国家精神卫生系统当中,她被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这条记录还随着暂住证迁移,同步到了佛山当地。
得知真相的陈欣瑶只能返回河南登封老家徐庄镇,到卫生院调取登记材料。
系统档案上面写着,她初次发病时间是2018年12月,症状标注为交流困难,2019年2月,登封博爱医院确诊她患上精神分裂症,登记信息由当地村医录入。
2018年的陈欣瑶还在上初一,家人回忆,那时候孩子一切正常,从来没有出现过精神异常的情况,更没有去任何医院就诊。
为了核实真相,陈欣瑶的父亲专门前往登封博爱医院,调取2018到2020年的全部就诊档案,翻遍记录,完全找不到女儿的就诊、挂号、看病痕迹,所谓的确诊记录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家属找到登记这条信息的村医李某记,对方只说自己是按照镇卫生院的要求做的登记,却拿不出任何诊断材料、就诊凭证,说不清楚登记的事实依据。
徐庄镇卫生院的刘姓负责人事后也做了核查,登封市内各家医院,均没有陈欣瑶的精神疾病就诊记录,至于当初村医凭什么上报录入,相关情况还需要继续调查。
长达七年时间里,陈欣瑶和家人完全不知道自己被登记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份错误档案悄无声息跟着她,直到外出求职才爆发出来。
事情曝光之后,卫生院删除了卫生系统内部的错误记录,可麻烦并没有就此了结。
因为信息同步,公安系统里依旧留存着这条精神病相关登记。卫生院提出解决方案,要求陈欣瑶前往精神病医院重新做精神鉴定,拿着出具的无病证明,才能够撤销公安系统的档案。
这个提议遭到家属的强烈反对。家属表示,孩子本来就没有得过精神病,没有任何患病经历,凭什么要专门跑到精神病院做鉴定。
一旦去做这份鉴定,在外人看来,就相当于默认了“曾经患有精神病”这件事,对女孩的二次伤害太大。他们希望卫健部门能够调查追责,同时为这七年带来的生活影响作出赔偿。
记者尝试联系当地卫健委以及涉事村医,暂时没有得到回应。
有卫健系统内部人员表示,一名未成年人被登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整整七年毫不知情,足以说明部分乡镇卫生院的信息上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档案,直接关联个人就业、生活,还会跨地区同步流转,录入本应当慎之又慎,要有确诊病历、就诊记录作为支撑,而不是无凭无据就上报登记。
一条错误录入的档案,毁掉女孩的求职机会,还影响婚恋、社会评价。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个人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有误或者信息不全,有权要求信息处理的单位进行更正、补全,信息处理单位要做好核实工作,及时完成更正补全。
精神疾病信息属于重要的健康个人信息,是卫生院录入出错才产生虚假档案,按这条法律,卫生院核实清楚属于登记错误之后,就该主动删掉错误记录。
不能反过来要求女孩去做精神病鉴定,逼着当事人自己证明没病。
《精神卫生法》第75条规定,不按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把没有患病的人当成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女孩从来没有医院的确诊结果,也没有相关就诊记录,村医和卫生院手里没有任何依据,就随便把她登记为精神分裂症患者。
家属可以申请主管部门去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女孩因为这条错误记录找不到工作、感情也受影响,也可以向责任单位索要对应的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