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整理母亲的出院药品,意外发现里面混有一瓶敌敌畏和一瓶草甘膦,而且这两瓶药渗漏,导致其他药品全部被污染无法使用,损失高达3000元。男子吓得赶紧找该医院讨说法,一开始医院承认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后来调查监控发现是一患者家属误放进去的,直接推脱责任,男子找到该家属,对方只愿意赔偿1000元,男子不乐意后,家属直接拉黑男子。男子多方协商无果,报警处理,结局令人唏嘘。
7月23日,陈先生77岁的母亲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
治疗了11天,老人的生命体征慢慢平稳,但因为病情危重,老人依旧意识不清、无法自主活动,后续需要进入更专业的重症病区继续监护治疗。
8月3日,家人遵照医嘱,将老人转往西安交通某医院EICU,接受进一步的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在该医院继续治疗多日后,老人病情趋于稳定,脱离了生命危险,具备了转出重症室、进行后续康复疗养的条件。
8月20日那天,医院通知家属,老人可以转到专门的康复医院做后续康复治疗。
转院当天,陈先生的姐姐陪同母亲乘坐救护车,先赶往新的康复医院安顿,陈先生则独自留在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及对接患者物品交接。
由于EICU重症病区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家属一律不允许进入病房,患者的个人物品、自备药品等全部由医护人员统一收拾、代为打包。
没想到,医护人员整理物品时,没有做任何分类、防护和标记,直接把老人所有贵重私人物品,一股脑装进普通黑色塑料袋,交代一声陈先生的姐姐后,随手就摆放在EICU门口的走廊墙边。
就在同一时间段,这间EICU病区内,还有一名因口服农药轻生正在接受抢救的患者。
这名患者的家属随身带了两瓶残留毒液的农药,分别是敌敌畏和草甘膦,都属于高危剧毒化学品。
主治医生发现后,明确告知家属农药气味大、毒性强,绝对不能放在病房内,要求家属自行带离处理。
可这名家属既不知道剧毒农药该合规处置,又被楼道保洁告知不能扔进公共垃圾桶。
慌乱之间,他看到墙边放着鼓鼓囊囊的黑色塑料袋,下意识认定这就是医院堆放的生活垃圾,直接把两瓶还残留有毒液体的农药,塞进装着老人救命物资的袋子里,随后径直离开。
陈先生办完所有出院手续,拿到这袋物品后,立刻赶去康复医院和家人会合。
等到安顿好老人、一家人拆开袋子准备整理护理用品时,一股刺鼻、呛人的农药恶臭瞬间扑面而来。
大家仔细翻看后瞬间吓懵了,袋子里赫然躺着两瓶农药,瓶内的剧毒液体已经大面积渗漏,把里面的药品、医用管路、护理耗材全部浸透污染。
这些东西全是为老人康复准备的刚需物资,高价特效药、专用呼吸管路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超3000元。
最让人后怕的是,如果家人没有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把这些沾染剧毒农药的物品用在昏迷老人身上,很可能引发二次中毒,危及老人性命,后果不堪设想。
陈先生第一时间联系涉事医院讨说法。医院一开始承认是他们工作不到位,后来调取监控查清了全部事实经过,确认是其他患者家属误投农药导致的事故。
之后院方全程态度敷衍,始终推卸责任,一口咬定农药是第三方家属丢弃,属于个人行为,和医院管理无关,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让陈先生自己去找对方家属协商解决。
最后闹到报警,民警很快到场处理、调解。
一开始扔农药的家属自知理亏,只愿意赔付1000元草草了结,和实际3000多元的损失差距巨大,陈先生不接受。
后续对方态度翻脸,不仅不肯合理赔偿,还直接拉黑陈先生,导致双方私下协商彻底崩盘。
警方表示这类民事财产纠纷没有强制裁决权,调解失败后,只能建议陈先生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维权。
虽然陈先生的姐姐有一定的责任,但是,院方没有做任何提示标志,没有放在适当的位置,他们没有一点责任吗?
家属因为信任医院,遵守规定不进病区、全权托付医护人员代管物品,换来的却是粗放管理和出事甩锅。
治病救人是医院的本职,安全管理更是底线。一次看似偶然的误投,背后是医院层层失守的管理漏洞。
有错就该担责,而不是一味推诿扯皮、让普通患者买单。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担责,就算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管理者有疏漏的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这家医院的EICU属于医院重点管理的公共医疗区域,家属无法进入病房,所有私人物品全程交由医院工作人员整理看管,等于把所有安全管理权全权交给了医院。
医院明知道走廊人流量大、人员混杂,却把患者贵重救命物资装进普通黑塑料袋、不贴标识、随意丢在走廊,明显没尽到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农药是其他患者家属误扔的,属于第三方主要过错,但医院管理漏洞是事故发生的关键诱因,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直接甩手不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