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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名54岁男子,在工厂兢兢业业打工整整24年,到了晚年确诊膀胱癌,结果

陕西西安,一名54岁男子,在工厂兢兢业业打工整整24年,到了晚年确诊膀胱癌,结果因为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天价治疗费无法报销,重压之下彻底绝望,最终在上班期间于车间自缢身亡。事后,家属认为公司违法用工、漠视员工权益,是酿成悲剧的主要原因,一纸诉状起诉涉事企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赔偿66万余元损失。涉事公司却拒不认责,坚称男子自杀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法院这样判!

据悉,事发男子王某,今年54岁,二十余年来一直在西安这家企业务工,从事车间货物转运体力工作。

从2000年入职开始,王某一干就是24年,全程勤恳本分,几乎从不请假旷工,是厂里公认的老实员工。

谁料,2024年王某身体突发不适,频繁出现尿血、身体剧痛等症状,就医后被确诊为膀胱癌,同时伴随多种基础慢性病,病情急需手术、长期化疗控制。

因为24年打工期间,公司从未给王某缴纳过一分社保,所有治疗费用无法报销,十几万的治疗费让本不富裕的家庭彻底无力承担。

2024年11月18日正常工作日,王某照常到公司车间上班,在无人关注、无人巡查的车间偏僻角落,绝望之下选择自缢,最终不幸身亡。

好好一个勤恳半生的中年人,一生辛苦劳作,晚年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最终落得如此悲惨结局,家属悲痛欲绝,根本无法接受现实。

家属认为,王某之所以绝望轻生,核心原因就是公司24年违规不缴社保,导致患病后无钱治病、走投无路,同时公司明知王某身患重病、身心崩溃,却毫无关怀、不调岗、不慰问、不疏导,漠视员工生命安全,对悲剧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索赔无果后,家属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总计索赔66万余元。

法庭上,涉事企业当庭提出多项辩解,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辩称,第一、王某的自杀行为属于个人主观选择,是自身心理与疾病原因导致,和公司用工行为、社保缴纳情况没有直接关系,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联。

第二、网传24年未缴社保并非公司过错,是王某本人当初自愿放弃社保,不愿个人承担扣费,公司完全是按照员工意愿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王某事发前身体状况不佳,属于个人健康问题,公司没有法定义务全程看护员工心理状态,悲剧属于意外事件,公司无需担责。

面对企业的当庭辩解,王某家属完全不认可,逐条进行反驳。

家属表示,第一、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纯属企业套路说辞,当年入职时王某文化程度低、不懂劳动法,是企业口头诱导、刻意规避社保责任,为节省用工成本,长期以劳务派遣名义违规裸奔用工,属于明知违法、刻意为之。

第二、王某确诊癌症后,身体彻底垮掉,重体力工作早已无法胜任,身心状态濒临崩溃,工友全员皆知,但公司视而不见,既不调整轻松岗位,也不给予任何人文关怀,任由重病员工高强度劳作,漠视员工生命健康。

第三、事发当天是正常上班时间、事发地点在公司车间,属于企业管辖范围,车间巡查制度形同虚设,数小时无人查看、无人过问,未能及时发现异常、阻止悲剧,企业明显未尽到基本的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自杀属于个人主观极端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自杀不能直接归责于用人单位,王某自缢身亡与未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悲剧主要成因是王某自身病情与个人心理因素,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本案中,王某死亡事件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企业工作场所,厂区车间属于企业管理管控区域,企业对在岗员工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日常巡查、风险管控义务。

涉事企业在明知员工身患重病、身心状态极差的情况下,未做任何人文关怀与岗位调整,且车间巡查缺位、管理疏漏严重,未能及时发现员工异常状态、未能规避安全风险,明显未尽到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与日常管理义务,存在法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过错比例、因果关系,最终酌定:涉事企业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企业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3723元。此前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已向公司预借3万元费用,予以抵扣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涉事企业最终需赔付王某家属173723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企业不服判决,随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2026年8月13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准确、过错比例划分合理,企业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企业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24年勤恳付出,半生奉献工厂,最终落得无保治病、绝境离世,企业有错、人生无奈,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