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自找的!”8月19日消息,广州一名顾客到餐馆吃饭,原本点的是水蛇粥。服务员称当天没有水蛇,但可以改做眼镜蛇,顾客听后也表示同意,没想到吃完仅3天,他就转头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这家餐馆,最终市监部门不仅对商家作出处罚,连这名顾客也一并被罚。顾客对此不服,随后起诉到法院,结果依然没有胜诉,网友直言:既然是为了举报,真的有必要先吃下去吗?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食客明知广州从化一家餐馆能够提供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仍在2024年3月28日晚到店消费,最终吃下的所谓“大爽鳝”实际是舟山眼镜蛇,一顿饭支付733.60元,而这条蛇后来被确认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这件事的处理结果也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对经营蛇类食品的餐馆另案查处,同时认定食客本人存在食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其罚款7000元,也就是说,卖的人违法,明知不能吃还去吃的人同样不能置身事外。
网上流传的版本中,涉事人员原本带有举报、维权甚至固定证据的目的,因此不少人觉得事情特别有反差,但在我看来,不管最初动机是什么,只要明知道对方提供的是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最后还真正完成购买和食用,行为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其实写得非常直接,不仅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还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这类动物制作的食品,同时禁止为了食用而非法购买,所以法律堵的从来不只是商家这一头。
而且处罚也不是一句提醒了事,按照第53条规定,食用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依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倍以上20倍以下处以罚款,这也是为什么一顿733.60元的蛇餐,最后可能换来数千元行政处罚。
我认为这件事最有教育意义的地方,就是“举报权”和“违法免责权”完全不是一回事,任何人发现餐馆偷偷卖野味,都可以拍下菜单、保存付款页面、保留聊天记录,再把线索交给监管部门,但没有必要为了证明餐馆真能做,非得把违法食品吃进肚子里。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如果发现一家店疑似卖假酒,正常取证方式是保存商品信息和交易证据,而不是一定要喝完几瓶才能举报,同样的道理,发现有人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拍照录像、记录店名和菜品、向12315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本身就已经可以形成调查线索。
广州对这个问题其实早就划过红线,2020年实施的《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明确将野外生长繁殖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禁止食用范围,家禽家畜以及依法管理的水生动物另有规定,所以“养殖的蛇就一定能吃”这种理解本身就不成立。
2023年广州林业部门还专门针对“蛇可以吃了”的说法进行辟谣,明确提醒蛇类没有进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包括眼镜蛇、滑鼠蛇等常见蛇类都不能作为餐饮食材,换句话说,这不是一个特别生僻的新规定,而是已经反复宣传多年的明确要求。
在我看来,部分人容易踩坑,就是把“我是来维权的”当成了一张万能护身符,可法律判断一个行为,首先还是要看你究竟做了什么,如果为了抓别人超速,自己也一路超速跟拍,如果为了证明商家卖禁品,自己主动购买并消费,目的再漂亮,也不能自动抹掉行为本身的问题。
当然,商家的责任同样不能因此被淡化,公开处罚材料已经说明,涉案眼镜蛇由餐馆从个人手中购入后宰杀、烹饪并提供给消费者,监管部门也对餐馆经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另案处理,所以这件事并不是消费者替商家背锅,而是谁越过红线谁承担自己的责任。
我认为这才是这起事件真正公平的地方,不能因为商家违法,消费者就天然获得免责,也不能因为消费者主动去吃,商家的违法经营就可以一笔勾销,卖野味的查卖野味的问题,明知禁食还购买食用的查食用的问题,各算各的账,反而最清楚。
所以以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最稳妥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发现违法线索就固定能够合法取得的证据,然后交给有权调查的部门,没必要亲自把违法行为完整体验一遍,我始终认为,真正聪明的举报不是把自己也变成当事人,而是在守住自己法律边界的前提下,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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