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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这个社会的风气,就是被一小撮人带坏的。 湖南衡阳,一名老人身体不适,

我只能说,这个社会的风气,就是被一小撮人带坏的。

湖南衡阳,一名老人身体不适,走进一家棋牌馆休息,随后突然晕倒。老板娘发现情况不对,赶紧上前帮扶,现场人员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老人送医,可惜老人最终不幸离世。

按道理说,人家开门做生意,碰到素不相识的老人突发疾病,没有躲开,没有装作没看见,还主动帮忙救人,家属来了,起码应该说声谢谢。

结果谢谢没有,家属反倒找上门,开口索赔10万元,还声称要把老人的遗体放在棋牌馆门口。经过协商,老板娘一家最终支付了1.9万元,由老人的儿子收取。

说实话,这件事最扎心的,不只是1.9万元,而是它让人忍不住琢磨:以后碰到类似情况,到底还敢不敢伸手?

事情本身其实不复杂。

老人不是被店家邀请过去的,也不是在店里与人发生冲突,更没有证据证明店家造成了老人的身体不适。

按照店主家属的讲述,老人主动进入店里,短时间内出现异常,老板娘这才上前帮扶,其他人拨打了120。

换句话说,店家和这场意外之间,最直接的联系,就是发现有人需要帮助,选择搭了一把手。

结果在家属的逻辑里,事情发生在你店里,你又碰过老人,那就得赔钱。

这是什么道理?

要是有人在餐馆门口突然晕倒,饭店老板帮忙叫了救护车,最后还得为对方的疾病买单,那以后商家看见身体不舒服的客人,第一反应恐怕就不是递椅子,而是先往门外退三步。

这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社会该有的样子。

有人可能会说,毕竟老人去世了,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

确实,亲人突然离世,任何家庭都会悲痛。对逝者应当尊重,对家属也应当保留基本体谅。

但体谅悲痛,不等于接受无理索赔;尊重逝者,也不代表可以拿遗体和经营秩序给别人施压。

不能因为谁遭遇了不幸,谁就天然站在道理的一边。更不能把“死者为大”理解成“活人必须掏钱”。

法律对此其实说得很清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让普通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敢于施救,不必一边救人,一边担心事后被追着索赔。

何况这件事里,老人本身出现身体异常,店家的行为是帮扶、呼救、协助送医,并没有证据证明救助行为导致了死亡结果。

至于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能被无限放大。

店家需要维护经营场所的基本安全,但不意味着谁走进门、突发疾病,商家就必须承担全部后果。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危险因素,有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这些才是判断责任的关键。

上海曾有一起类似案件,一名老人逛超市时摔倒,送医后不幸离世,家属向超市索赔50.8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超市存在相应过错,而且工作人员已经报警、联系急救并陪同送医,因此判决超市无需赔偿。

这个道理放到衡阳这件事上,同样说得通:出了事,不等于店家有责;帮了忙,更不等于帮出了责任。

真正让人难受的是,明明道理并不复杂,店家最后还是掏了1.9万元。

为什么?

因为普通人做点小生意,经不起反复纠缠,更怕影响营业。店主家属说,老板娘受到这件事影响,出现失眠、头晕、吃不下饭等情况,门店也暂时关闭。

钱给出去,未必是认错,更像是花钱买个清静。

可问题在于,这种“清静”代价太高了。

今天是一家棋牌馆拿出1.9万元,明天传出去,更多人记住的可能就是一句话:救人有风险,不管反而省事。

一旦这种念头蔓延,受伤害的就不止一家店,而是所有可能在街头突发疾病、等待陌生人伸手帮忙的人。

基层调解当然有价值,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只想着赶紧把事情按下去,更不能让讲道理的人总是承担代价。

如果确实存在威胁堵门、扰乱经营等情况,就应该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对于已经达成的协议,如果当事人认为并非真实自愿,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由相关机关根据证据作出判断。

社区愿意提供帮助,说明这件事并不是没有温度。但比补贴更重要的,是让救人者感受到,社会站在讲理的一边。

我始终觉得,一个社会风气好不好,不是看有多少人嘴上喊着善良,而是看一个普通人伸手救人之后,会不会因此付出本不该承担的代价。

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得到及时救助,也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被善待。

但同样,我们更应该让做好事的人腰杆硬一点,让无理取闹的人知道,眼泪不能代替证据,嗓门不能代替法律,谁闹得凶,谁就有理的日子,不能再继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