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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长相老实,却能撩到已婚男子在办公室相欢,为了自己的私欲花10年时间瓦

武汉,一女子长相老实,却能撩到已婚男子在办公室相欢,为了自己的私欲花10年时间瓦解了男子的家庭。插足男子的婚姻后,女子凭关系向上走,人生可谓是开挂。大家都没有想到,如此一副老实面孔的背后,却是她不断的突破伦理底线,跟自己的师 长一次又一次的发展着不正当的亲密关系。如今事件公开,公众一片哗然......

(枣庄快报,9月5日报道。)

女子曾某,当年还是个清纯少女,认识了老师付某之后,她就被眼前的这个有魅力、爱笑的男人吸引了。

作为对方的学生,曾某不该有这样的心思,但是她的少女心被触动了,她开始一发不可收拾了。

接下来,就是表白。

曾某长期的主动的纠缠付某,开始给他发送聊骚的信息,字字句句都很撩人。

即便眼前的这位老师,已经年过四十,还有两个小女儿,曾某毫不介意。

甚至此刻的曾某,更加像是知三、当三,故意要去这么做,她想要一步一步的瓦解眼前这个已婚男人的婚姻家庭。

为了能够了解到付某的更多的私生活细节,了解到他的爱好,曾某很聪明,知道去找两个女儿打探付某的家庭隐私。

因为看到付某的头像风格,曾某就刻意的也给自己换了头像,乍一看,跟付某就像是情侣头像,她这种就是在变相的宣示自己特殊的关系。

还不准别人用,她才有这个权利,周围的人逐渐也开始感觉到,这件事有猫腻。

还有很离谱的事情,曾某擅自将校内的新闻稿篡改掉,将自己跟付某的合照放进去,似乎就是在跟大家表示:咱俩在一起了!

后来,在一些公开的接待场合,曾某还以付某的“夫人”的身份出席,这个时候的曾某也早就跟付某好了很长时间了。

也就是说,曾某自己把私情,擅自就带进了工作场景,其行为真的是逐渐的夸张。

长达10年,曾某不断的纠缠,不断的介入,跟付某不断的亲密,早就让付某对家庭厌倦,后来就抛弃了妻子,抛弃了两个女儿。

两个女儿,后来就是付某的妻子,单独将他俩给带大的,孩子怎么就能忘记这件事呢?孩子怎么就能不愤懑?

两个女儿至今记得:爸爸(付某)因为曾某这个小女人,长期的疏远家庭、家人、孩子,多次的跟妈妈吵架,每次吵完都是摔门而去。

孩子现在都记得,证明这样的伤痕,一辈子都没法抹去。

事情被公开之后,相关单位也发布了通报,表示会迅速启动内部调查,如果确定相关人员存在违规的问题,将会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另外,这件事也超出了情感纠纷,暴露了乱象问题,私情纠葛,摧毁了人家普通家庭的幸福,目前只能理性观望,等待最终的调查结果。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案件。

第一层、刑事层面,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刑法》258 条规定,第三者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但是仍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宣称是夫妻,构成重婚罪。

如果说,在亲密的关系中,只保持了婚外情,存在恋爱交往,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没有长期的居住在一起,则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刑法中,并不存在“破坏他人家庭”的罪行,也没有说有知三、当三的罪行。

第二层、民事层面,如果存在婚内的不当赠与,则需要做出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 1062、153 条规定,婚内将如期共同财产转账,赠与第三者,作为原配妻子可以上诉,主张对方行为违背良俗,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的钱款以及财物。

如果案中的这位男子付某,在婚姻的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钱财,后期原配妻子可以上诉,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女子全额返还钱款、财物。

根据现行的法律,原配妻子不可以直接的起诉第三者,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的时候,只能要求丈夫付某赔偿离婚损害。

曾某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属于道德层面的负面评价,法律无法设置第三者需要对原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层、网络曝光的法律定性。

《民法典》人格权编: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当事人道德有瑕疵,但是不可以随意爆照、随意评价他人外貌,这是对他人人格权的直接剥夺。

正常来说,爆照的时候会把当事人的照片公开,未经本人许可,不可以在网络上随意传播他人的照片,否则构成肖像权侵权。

想要维权,还是需要走正规的法律途径。

信源:枣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