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男子购买车险,交完7779元保费一个小时候收到投保成功消息,不料,收到短信半小时,车辆就发生交通事故。他赶紧报保险,没想到,保险公司不认账了,理由是保单写要次日零点才正式生效,事故不在保障时间内。双方谈不拢,男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这家公司在安徽宣城,因为名下车辆需要投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接,商量买车险的相关事宜。
双方谈好了投保的险种,也确认好了保费金额,当天下午14点57分,公司把7779元保费转给保险公司。
到15点53分,公司手机收到短信,明确提示车辆的商业险、驾乘意外险已经投保成功。
本来以为保险已经办妥,车子就有保障了。
没想到才过了二十七分钟,16点20分左右,公司员工开着这辆车上路,直接和别的车发生碰撞。
交警到场处理之后,判定这一方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子撞坏,产生不少维修损失,公司第一时间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可等来的不是理赔款,而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给出的说辞很直接:保单的生效时间是第二天零点,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还没正式生效,所以不给赔钱。
有意思的是,这份写着次日零点生效的电子保单,并不是投保的时候就发过来的,而是事故发生之后,当天傍晚18点44分,业务员才通过微信把保单发送给公司。
好好交了钱,收到投保成功短信,出了事却被告知保险还没生效,公司实在无法接受这个结果,索性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之后,保险公司辩解,报价单里面早就写好了保险生效时间,属于行业常规操作,客户理应知情。
但法院仔细梳理全部证据后发现,报价单上关于生效时间的文字,和普通文字没有做加粗、标红等区分,不够醒目。
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业务员专门跟客户讲过“次日零点生效”这个关键内容,也没有解释过这个条款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后果。
这份属于保险公司提前写好的格式条款,变相推迟保险保障开始的时间,相当于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
仅仅靠一份报价单,不能证明双方真正协商一致,同意保险要等到半夜才生效。
客户交完保费、收到投保成功短信,有充足理由相信车子已经处于保险保护之下。最后法院判定该生效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要赔付4.7万多元。
看完这个事件,真让人后背发凉。很多人买保险,不管线下找业务员,还是线上下单,都默认交完钱保险就立刻管用。
却不知道不少车险默认设置“次日零点生效”,这个坑坑过不少人。很多人根本不会仔细翻完整份保单,业务员也很少主动特意提醒,等到真出事,才发现保险还没启动。
希望保险公司不能拿行业惯例当挡箭牌,对于那些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能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必须清清楚楚给投保人讲明白,还要留存好告知的证据,收了保费就要做好风险保障。
我们普通车主,买车险千万不要觉得付完钱就万事大吉。投保时一定要多问一句保险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尤其旧保险到期、新买保险、临时补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确认生效时间,避免出现保障空档期。
收到保单,重点扫一眼生效时间、免责这些关键内容,聊天记录、短信凭证全部保存好。保险是用来兜底的,把细节核实到位,才能真正给自己的出行一份踏实保障。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保险公司说“次日零时生效”,这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但保险公司既没有把生效时间做醒目处理,保单还是事故发生后才发送,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跟客户讲过这条规则,所以这个生效约定对投保方不起作用,保险公司要承担理赔责任。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本案的生效时间是保险公司提前写好的,双方没有专门协商确认,客户交完保费收到投保成功短信,有理由相信保险已经生效,保险公司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据此不认可这个延后生效的条款,最终判保险公司赔钱。
来源:新浪财经2026-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