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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自受!辽宁,男子背着老婆和小16岁女子恋爱。交往期间,他给女方首付买房、还房

自作自受!辽宁,男子背着老婆和小16岁女子恋爱。交往期间,他给女方首付买房、还房贷、买车,还承担房屋装修、家电采购的全部开销,前后花了67.7万元。时期成熟了,他直接甩掉原配,彻底离婚,本以为,能和女子结婚,恩爱到老,没想到,两人刚在一起几年,两人就矛盾不断,最后分手了。几十万全打水漂,男子气不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女子退还47.4万元,女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让男子悔得肠子 都青了。

吴某今年47岁,背着老婆跟31岁的谷女士在外偷偷恋爱。

在两个人交往的这段日子里,吴某出手十分大方。

他心里抱着和原配尽快离婚,和谷女士组建家庭的想法,大把花钱在对方身上。

大大小小的开销一笔接着一笔,所有支出加在一起,总额达到67万7千多。

其中给房子付首付、转账帮忙还房贷,合计花掉38.28万。之后又掏钱买了一台奔驰轿车,出资17.42万。

剩下的12万多,全部用在这套房子的装修,还有添置家具家电上面。房子车子都登记在谷女士的名下。

一边和谷女士谈情说爱,一边吴某也处理了自己原本的婚姻。

2021年,吴某和原配妻子正式离婚。本以为,摆脱上一段婚姻之后,他就能如愿和谷女士好好过日子,可现实并没有按照他设想的剧本走。

两个人相处几年之后,感情慢慢出现裂痕,矛盾越积越多,到2024年6月,两人彻底闹掰,选择分手。

感情散场之后,吴某心里越想越不平衡。

前后几十万真金白银砸进去,最后两个人却没能在一起,他觉得这些大额开销是以结婚为前提才付出的,既然结不成婚,对方就没有理由把这些财物占为己有。

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女士把67.7万全部返还给自己。

一审开庭审理的时候,法院采纳了吴某一部分说法,认定两个人当初交往,是以结婚作为目标,这些大额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现在双方分手,结婚的目标实现不了,谷女士理应归还钱财。

但法院也考虑到,最开始往来的时候吴某还处在婚内,双方都存在过错,最后酌情判决谷女士按照七成比例,返还47.4万余元。

拿到一审结果,谷女士不认可,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重新梳理了整件事,给出完全不一样的判定。

二审法官重点理清了这笔钱的来源和赠与的背景。

吴某最开始花钱的时候,依旧处在和原配的婚姻存续阶段。

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和其他人发展恋爱关系,拿出夫妻共同财产去大额赠与,这种行为本身就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法院认为,吴某掏钱买房买车,目的是维系这份不正当的交往,这样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本身就是无效。

吴某是整件事里面的过错一方,出于不恰当目的送出钱财,法律不支持他事后再往回索要。

最终二审作出改判,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他想要回几十万的诉求,全部落空。

这件案子两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也让不少人看清这类钱财纠纷里面的法律逻辑。很多人会误以为,只要最后没有结婚,之前花出去的大钱就一定能拿回来,但现实不是这样。

一审站在附条件赠与的角度,看重“结婚目的落空”,二审则优先考量行为本身的性质。婚内拿着夫妻共同财产,用来维系婚外的感情,从根源上就不被法律所保护。

吴某自己启动这段错误的关系,主动投入巨额钱财,就要承担对应的后果。

钱财可以随手出手,但感情和法律底线不能随意践踏。

婚姻里面的忠诚不只是道德层面的约束,同样也写进法律之中。婚内处置大额的共同财产,不能凭着自己的心意随意支配。

不管是婚姻里面的当事人,还是卷入其中的其他人,都该守住边界,才不会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吴某还没离婚,就拿夫妻共同财产给谷女士买房买车,用钱维系婚外交往,这种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这笔大额赠与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行为,吴某作为发起这段不正当关系的过错方,不能因为后续分手,就向谷女士索要回这些钱财,这也是二审改判的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

这条明确了夫妻互相忠实是法定义务,吴某婚内和他人发展恋爱关系,本身就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他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不光伤害原配的财产权益,法律也不会保护他这种基于不正当关系的付出。

所以,二审没有支持吴某拿回钱款的诉求,不过要注意,本案例中原配其实有权起诉追回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202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