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服现役两年零一个月,退伍后进入企业工作。离职核算工龄时,公司没有将他的服役年限计入,导致他的带薪年休假从 15 天缩减为 10 天。
公司的理由是军队不属于用人单位,系统无法录入该段经历。男子不认可该算法,拿出入伍证明、退伍证起诉公司,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刘某1999年入伍,服现役2年1个月,后来退役参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资料记载,刘某从2002年11月起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进入某公司。
北京三中院此前披露得更细,2020年12月,刘某与T公司及其外地分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劳动关系随后转到分公司。
到了2022年1月,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某没有只盯着几天年假,劳动仲裁中一并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绩效奖金等请求。
仲裁和一审支持了部分请求,刘某继续上诉。到了北京三中院,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成了必须先弄清的一笔账。
公司能够查到的社保记录从2002年11月开始。按照这段记录算到2022年1月,刘某累计工作时间还不到20年,对应的年休假标准是10天。
刘某却拿出了入伍证明和退伍军人优待证,材料明确记着2年1个月服现役经历。刘某的意思很直接,这两年多不能因为没有普通企业社保记录就被删掉。
这并不是临时找出来的一条规则。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有关复函中已经明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也包括依法服兵役期间,证明材料也不只限于社保记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又明确,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并与退役后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这样一来,案件的关键就不再是公司内部怎样记工龄,而是刘某提交的服役材料能不能证明那2年1个月。法院审查后确认材料有效,将服现役时间计入累计工作年限。刘某跨过20年的年限门槛,年休假标准因此按15天计算。
法院再结合刘某在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已经休过的年假核算未休部分,最终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万余元。
案件生效后并没有停在一份判决里。2024年7月31日,北京三中院在建军97周年前夕公开介绍这起劳动争议。
一个多月后,2024年9月1日,新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施行,其中再次明确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并与退役后的工作年限累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规定还把符合条件的待安排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
两年后的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被列为案例3。
最高法把争议焦点说得很清楚,服现役年限应当计入工龄,在计算带薪年休假时也应纳入累计工作时间。
至此,刘某从仲裁、一审到二审争的那2年1个月,有了更明确的典型案例意义。几个休假天数背后真正要核清的,是一段依法服现役经历在就业之后应当怎样被连续计算。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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