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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遇到一女子,跟其发生了亲密的行为,也没做安全措施,回头女子意外怀孕了,

河南,男子遇到一女子,跟其发生了亲密的行为,也没做安全措施,回头女子意外怀孕了,男子说愿意结婚,女子说办婚礼可以但不领证,男方父母给了30多万女方举办婚礼。后来女子生下一个女儿,可男子却不认,非说女子早就怀孕了,这娃不是他的。为此矛盾不断,两个人又闹分手,还去做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居然就是亲生的。闹到如今,确实感情走到尽头,俩人开始讨论彩礼钱退还的问题。

据闽南网,10月7日报道称,30万元结婚费用的合成是:18.8万元彩礼钱、10万元的酒席钱、各项红包等,合计30多万。

一男子黄某、跟一女子焦某,二人都是河南人,都是老乡,都是95后。

两个人在广州这边打工,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广州相识,二人一交谈,原来是老乡,还都是单身,随后俩人就确定了恋爱的关系。

相恋之后没多久,黄某就跟女友表示:要不试着同居吧。

其实也不是完全的同居,就是黄某偶尔会到女友焦某这边来,两个人有了亲密的接触,没想到,这一次的接触,焦某竟然意外怀孕了。

怀孕之后,黄某想要兑现承诺,跟焦某提出,愿意跟她结婚。

随后两个人就一起回到了河南老家,见到了双方的父母,见面之后,开始谈领证、举办婚礼、置办酒席等事宜。

焦某表示,她不想被婚姻困住,所以不想领证。

不领证,那就先举办婚礼,以后相处觉得适合了,可以再做打算,不过还是要给彩礼钱的。

两方一合计,给出了18.8万元的彩礼钱,又转去10万元置办酒席,另外还转了不少钱给红包,加起来有30多万元。

就这样,两个人的婚宴很快就圆满结束,两个人从河南,又回到了广州这边工作。

黄某跟焦某的工作地相距比较远,所以两个人没有考虑完全同居住在一起。

不过黄某会偶尔来到焦某的公寓,两个人会同居个一两天,但是随后,又是各过各的。

结婚之后,黄某也就来找焦某5次,二人很少有交集。后来焦某生下了女儿,也居住在焦某的公寓这边,基本都是焦某自己带。

生下女儿,并没有让两个人的心靠的更近,反而拉开了两个人的距离。

黄某竟然怀疑焦某:我们结婚之前,你就怀孕几个月了!

面对黄某的质疑,焦某很无语,他这个意思,就是孩子不是他的呗。

后来两个人因为这件事,经常吵闹起争执,感情开始发生了微妙的转变。

再后来,黄某已经完全不喜欢焦某了,焦某也想要直接跟黄某分手。

在焦某看来:我们俩就是男女朋友关系,我就是不领证,不会困于婚姻内,你也可以找别人,我们分手,撇清关系,就当做谈个恋爱。对于孩子,可以一起养,但是不参与对方的世界。

黄某说了这话,就更加感觉焦某不对劲,还去悄悄的做了亲子鉴定。

没想到,鉴定之后,这孩子确实就是黄某的,焦某没有背叛感情。

可现在,两个人也没有了感情,二人就闹分手了,黄某想要把彩礼钱,亲子鉴定费,这些,全都要回来。

而焦某面对黄某的诉求,她不准备返还,焦某指出:你父亲有残疾(断 臂),生活已经不能自理了,你故意隐瞒这件事。

黄某感觉,焦某就是在找借口,父亲的事情,跟他俩的事情,不搭噶的,而且父亲可以自理生活,也不需要焦某以后来赡养他。

闹来闹去谈不拢,二人就闹上了法庭。

一审之后认定,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比较短暂,但是有养育小孩的行为,一审判定,焦某返还10万元,酒席钱4.5万元,黄金戒指1只,驳回黄某其他诉求。

但是两个人都不服气,继续提出上诉。

最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没有领证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应该结合彩礼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情况,孕育生育事实,双方过错,结合当地习俗综合酌定返还比例。

案件中的两位男女只举办了婚礼,但是并不等于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有同居关系,就不存在离婚一说,分开也就解除了同居关系。

另外男子无端怀疑孩子是否亲生的,就提出鉴定,鉴定费用由男子自行承担。

对于孩子,父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能因为没有领证拒绝抚养孩子。(信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