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派出所一纸开房记录引发诉讼,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机关协助司法行为的边界何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上诉人吴某因不服梅园新村派出所向律师提供其“开房记录”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PART01案件基本情况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梅园新村派出所应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要求,向律师提供了吴某的开房记录。吴某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未能明确梅园派出所何种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梅园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的行为是应法院调查令而为的协助行为,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PART02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要理解这一判决,首先需要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明确界限。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其中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等。
争议焦点解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梅园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是派出所根据法院调查令作出的司法协助行为,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
这一认定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
在本案中,梅园派出所的行为是应法院调查令作出的,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虽然本案的程序性问题已经解决,但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另一起类似案例中,一家酒店未经入住人同意便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同住人,被法院认定侵犯隐私权,判决酒店向原告赔礼道歉。
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同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谨慎核查申请权限,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安全。
结语:众律宝提醒,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无论是民事主体还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审慎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不同法律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甚至刑事控告等不同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社会中权利保护与程序规则并存。 行政机关的司法协助行为享有必要的程序豁免,但这不意味着个人信息可以随意被处置。找到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点,始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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