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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为保管”变成“据为己有”:刑法中的侵占罪详解

咖啡馆里,服务员收拾桌面时捡到客人落下的金项链,悄悄塞进自己口袋;朋友间,阿杰借走小丽的名表配饰,到期后却推说“弄丢了”

咖啡馆里,服务员收拾桌面时捡到客人落下的金项链,悄悄塞进自己口袋;朋友间,阿杰借走小丽的名表配饰,到期后却推说“弄丢了”不肯归还……生活中,这些看似普通的财物纠纷,可能暗藏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制的“侵占罪”风险。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对“侵占罪”存在误解:有人认为“拿别人遗忘的东西不算偷”,有人觉得“朋友间保管财物出问题是民事纠纷”。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的侵占罪,正是针对这类“合法占有后非法侵吞”行为的刑事规制。

一、法条里的“占有-侵吞”逻辑:什么是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规范表述可拆解为三部分:

(一)第一类情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

(二)第二类情形: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

(三)共同后果: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处二年以下(或二至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注意:本罪属“告诉才处理”案件,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除外)。

简言之,侵占罪的核心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的行为链条。行为人先基于委托、信任或其他合法原因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如保管、借用、看管物品或拾得遗忘物),后违背约定或法定义务,将其据为己有且拒绝返还。

这种“背信”行为,既破坏了财产流转中的信任关系,也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所有权。

二、拆解构成要件:哪些行为会被“对号入座”?

理解侵占罪,需把握其四大构成要件,这也是实务中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一)对象:“他人之物”的三类边界

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三类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保管”不限于书面合同,口头委托、习惯信任均可成立。例如帮同事保管电脑、替朋友收快递、代管宠物寄养期间的用品等,只要财物实际处于行为人控制下,即符合“代为保管”。

2.他人的遗忘物:指权利人因疏忽暂时遗忘但未放弃所有权的财物(如餐厅遗漏的钱包、出租车后排遗落的手机)。需注意,“遗忘”不等于“遗失”——若财物已脱离权利人控制较长时间(如丢失在荒野无人问津),可能被认定为“遗失物”,此时侵占行为可能转化为侵占脱离占有物,但司法实践中仍可能参照本条处理。

3.他人的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中、所有权明确的他人财物(如祖传古董、前人埋藏的金银)。需强调的是,若埋藏物所有权归属不明(如无主文物),则可能涉及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等其他罪名。

(二)前提:“合法持有”的认定

与盗窃罪、抢劫罪的“非法取得”不同,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决定了其行为性质的差异——盗窃是“从无到有”的非法占有,侵占则是“从合法到非法”的背信。

例如,保姆偷拿雇主珠宝首饰,因自始无合法持有权,应定盗窃罪;但如果保姆受雇主委托保管珠宝首饰,后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且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实务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表现形式多样:明确声称“不还”、将财物转移隐匿、未经同意变卖或损毁致无法返还等。

若行为人虽拖延但承诺返还,或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归还(如突发疾病住院),一般不认定为“拒不”。

(四)数额:“较大”的标准由省高院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为1万元至3万元(各省可在此幅度内调整),“数额巨大”则多以10万元为界。这一弹性规定,体现了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适配。

三、此罪与彼罪:与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的关键分野

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最易与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混淆,区分关键在于“财物占有状态的转变”。

(一)与盗窃罪:占有权是否“先合法后非法”

盗窃罪的本质是“打破他人占有,建立自己占有”,即财物自始由他人控制,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转移占有。

而侵占罪的财物本就由行为人合法持有,其“非法性”体现在后续的侵吞。

典型案例:甲将车钥匙交给乙,委托其帮忙泊车。乙泊好车后,见车内副驾抽屉有5000元现金,遂装入口袋拒不归还。此时,乙对现金的持有最初是“合法”(因泊车可能接触到车内物品),但其将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吗?答案是否定的——乙对车内现金并无“代为保管”的合意,其接触现金属于“占有辅助”,并未形成独立占有,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与诈骗罪:行为时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

侵占罪在行为时“无欺骗取财的故意”,而诈骗罪在行为时就是“通过欺骗使他人主动处分财物”。

诈骗罪的关键是“被害人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如谎称“钱款涉诈”要求被害人将钱转移至安全账户。

而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是被害人自愿交付的结果,如委托行为人保管财物,后续行为人“拒不返还财物”是对合法占有的滥用,并非通过新的欺骗行为获取财物。

例如:丙请丁帮忙代卖古董,丁拿到古董后谎称“被偷了”。丁对古董的占有源于丙的委托,后虚构事实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若丁一开始就以“代卖”为名骗取丙的古董并转卖,则构成诈骗罪。

(三)与职务侵占罪: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且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力。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象是“他人财物”,与职务无关。

例如,公司会计李某将代为保管的员工报销款3万元据为己有,若该款项是李某因工作便利临时经手,并非基于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可能构成侵占罪;但若李某利用做账的职务便利,直接将公司账户资金转走,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告诉才处理:被害人的“选择权”与救济路径

侵占罪属“亲告罪”,原则上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即通常所说的“告诉才处理”。这一设计尊重了财产纠纷的私权属性,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民间矛盾。

但《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例外: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或丧失行为能力无法告诉,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被害人起诉时,需重点举证:

1.对财物享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可提供如购买凭证、委托协议等证据);

2.曾将相关财物交由行为人合法持有或行为人因故合法占有(可提供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3.行为人实施了“拒不退还/交出”的行为,包括明确拒绝归还;转移、隐匿相关财物等(可提供如沟通记录、视频资料、报警记录等证据);

4.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提供如评估报告、购买发票等证据)。

结语:守护信任,莫让“保管”变“贪念”

侵占罪的立法,不仅是对财产权的保护,更是对社会诚信的引导。

它提醒我们:他人的托付与信任不能任意辜负,也不能肆意侵占,短暂的占有并非永久的权利。无论是帮朋友保管物品,还是拾得他人遗忘物,多一分克制,少一分贪念,方是人际交往的底线。

毕竟,比财物更珍贵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比法律更有力的,是内心的道德律。当我们都能守住“合法持有”的边界,社会的温度与秩序,便有了最坚实的根基。

本文作者:兖光辉

刑法学硕士,盈科南京所刑辩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多起案件获案、不起诉、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理。

部分典型案例: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公安阶段介入后成功撤案,转为行政处罚。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郭某盗窃案;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

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检察院阶段积极沟通,成功取得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侯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周某诈骗案等;公安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黄某某被诈骗案;当事人向栖霞、句容两地报案未果,经梳理证据材料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后,并与警方多次沟通交涉,最终警方正式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