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随着出国旅游热的兴起,越来越多国人走出国门到境外旅游。在旅游的同时,国人也会选择在境外购物带回国内。《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的,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在境外购买了高价值的首饰、手表等物品后,为了“省下”价值不菲的税款,行为人在进境时将上述物品随身佩戴或夹藏在行李箱中走无申报通道进境,不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故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系以藏匿、瞒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余某某、温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余某某、温某某夫妇在境外花费共计人民币107.8万余元,分别购买“卡地亚”对戒一套,“宝格丽”戒指一个、项链一条,“蒂芙尼”钻戒一个,“范思哲”项链二条,“积家”手表二块,“百达翡丽”手表一块,“宝珀”手表一块自用或收藏。二人经商议,为偷逃应纳税款,将上述物品采取随身佩戴或夹藏在行李箱中的方式走无申报通道进境,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为逃避海关监管,二人还将上述手表、首饰的发票、证书以及包装盒等寄放在他人处,意图通过“表盒分离”的方式,先将奢侈品手表和饰品走私进境,再由他人将上述包装盒、证书等通过快递邮件寄回国内。根据南昌昌北机场海关计核,二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76209元。
2022年8月9日,余某某在南昌市收取从境外寄递入境的装有涉案物品包装盒、证书的邮件时被侦查机关查获。同日,温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南昌海关缉私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二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涉案手表4块、“卡地亚”戒指1枚、“宝格丽”项链1条、“范思哲”项链2条以及部分涉案物品的购买单据、证书、包装盒等。
2.律师分析
余某某、温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47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人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温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可视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余某某、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上缴涉案物品,预缴罚金等情节,法院决定对余某某、温某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七千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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