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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五种证据无法单独用来认定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明确了五种类型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根本原则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明确了五种类型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根本原则是“孤证不立”,旨在通过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来防范事实认定偏差。

以下是五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类型及其要点总结分析:

一、当事人的陈述

原因: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陈述具有主观倾向性。

例外:如果对方当事人沉默或模糊回应,可能构成“拟制自认”,从而补强了陈述的效力。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标准:需判断证言内容是否与证人的认知能力相匹配。

要求:此类证言必须要有其他证据(如监控、医疗记录)进行补强。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利害关系范围:包括亲属、利益关联(如股东、雇员)、情感关联等。

关键点:并非绝对无效。若能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以被采信。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疑点认定:主要审查其生成、存储、传输系统的可靠性、完整性以及是否被篡改。

风险防范:应保留原始载体,避免剪辑,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或司法鉴定来保证其真实性。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核心:因存在篡改风险,原则上不能单独采信。

例外与补强:在原件灭失或对方隐匿等情况下,可通过证人佐证、对方认可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证明其真实性。

第90条的本质并非否定这些证据的价值,而是强调“孤证不立”的司法原则。当事人应致力于构建多层次的、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将生活事实成功转化为法律认可的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