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全国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行业协会商会,既是会员企业的“娘家人”,也是政府与市场间的“纽带”,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协会商会自身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官帽”过多,其中部分“官帽”是名誉职务,如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等。
虽然担任名誉职务只是一种身份象征,不干实际工作,但由于担任名誉职务的这些人,以前多担任过实际职务,因而在协会商会仍有一定影响力。所以,协会商会在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时,不好意思处理前任领导问题,设名誉职务以安抚。
但如果设立的名誉职务过多,担任名誉职务的人过多,就成为协会商会一大负担。比如,在协会商会的公开活动中,一般要为名誉领导在主席台上设座,甚至安排讲话。再如,协会内部的一些文件、资料也得给名誉领导看,这都增加负担。
也就是说,名誉领导过多过滥,让协会商会的领导层显得很臃肿、很官僚,拉低协会效率、增加成本。一些协会商会的名誉领导虽然退出了实职,但仍在利用名誉职务和协会商会资源为自己和关系人谋取私利,这有损协会商会信誉和廉洁。
无论出于为协会商会领导层“瘦身”考虑,还是基于效率、廉洁等考虑,都有必要规范名誉职务。《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工作的通知》去年印发后,一批国字头协会开始清理“名誉理事”等头衔。
例如,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通知要求,严禁设立“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及其他任何类似称谓的名誉性职务。此前已设立的上述禁止类名誉职务,已完成清理撤销工作。这种“瘦身”之举让协会去掉虚职,走向了务实。
上述《办法》则在制度层面,对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立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长效措施。《办法》明确名誉职务名称、设置原则、数量、任职条件、授予对象等,特别是规定“非必要不设立名誉职务”,一下子压缩了名誉职务设立空间。
此前,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以及安排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员,都很随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想设多少设多少。即便一些地方对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进行了限制,但名誉职务成为“漏洞”,于是将超过限制的人员安排名誉职务,与负责人无异。
换言之,《办法》对名誉职务进行规范,等于堵上了协会商会操作“漏洞”,使某些协会无法在负责人总数之外变相增加负责人。所以,《办法》不仅是规范名誉职务设立,也是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深远意义值得肯定。
下一步,要监督协会商会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特别是要对相关利益问题加强监管。比如,有的协会会不会通过设立名誉职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担任名誉职务的人员会不会在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问题,都需要强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