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效果如何?

#律师来帮忙# 当前,我国大部分法院的人、财、物由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管理和任免层级偏
#律师来帮忙# 当前,我国大部分法院的人、财、物由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管理和任免层级偏低,难以充分保障审判的独立性。鉴于法院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和独立性,但地方人民法院司法权在权力来源上呈现明显地方性,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统管应结合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权特征,在保障审判独立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具体管理层级。因此,推进省级统管改革具有现实必要性,坚持合宪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修改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强化省级对基层法院的统管,实现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同时有效保障审判独立,提升司法体系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我国宪法制度下,人民法院须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与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具有人权保障、纠纷解决等多项职能。其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各级人民法院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权不可分割且法院统一适用国家法律,同时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地方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法官由其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地方性属性,但无论由哪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行使审判权时均代表国家,不代表地方利益,且其产生机关与是否具有国家性无必然关系。 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依附行政,对近代和当代司法体制影响深远。人民民主革命时期及建国初期,法院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或组成部分,受政府领导监督。改革开放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同时接受上级法院监督和同级党委领导,人财物管理也与同级党委政府密切相关。但传统司法体制存在“司法受地方干预”“司法行政化”等弊端,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从宪法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乏力、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部分党政领导缺乏宪法意识等是重要原因。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省以下法院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有利于保障独立审判。 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改革的理论依据“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未经过严密论证,在内容、逻辑和法理上难以自洽,与中央事权内涵、特点及划分标准不符,也不完全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征。研究‬发现‬,央地事务权力配置遵循“以事定权、权随事配”原则,人民法院司法权处理事务多非中央事务,地方人民法院司法权有地方属性,多方面情况均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省级统管改革“去地方化”提法不成立,且存在宪法冲突,“省级提名、分级任免”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割裂地方人大任免权,弱化地方人大监督,改变国家权力框架,上下级法院管理缺乏宪法法律根据,还可能侵犯审判业务监督关系。 对比境外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其宪法法律严格保障法院与法官审判独立。法官多由相对独立的遴选委员会经民主、公开程序遴选审核,并由较高层级主体任命。法院经费一般由中央或州级等高层级财政主体保障,以中央财政居多。法院行政管理有自治型、行政机关管理型和司法委员会管理型等模式,其中自治型是发展趋势。不同模式目标一致,即保障法院和法官独立、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行政管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审判,与司法审判严格分离。境外法院行政管理常成立法官会议,共同决定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以平衡各级法院利益,弱化上下级领导关系,保持审判独立。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要‬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域外经验,当下以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财物省级统管为目标,适时修改宪法法律,未来设定省高院及中基层法院人财物分中央、省级统管的长远目标。关于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监督关系,需调整监督方式和关系,探索建立省级人大委托地市级人大监督等工作机制,加强省级人大对法院财政的监督保障。在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完善上,以保障审判监督和独立审判为原则,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大监督下扩大职能、保障独立,法院行政管理采取自治型模式,严格区分管理权,建立法官会议制衡上下级法院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