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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挑起男女对立、侮辱国家楷模信息,昆明一博主被行拘10日

日前,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发布2026年二季度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详

日前,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发布2026年二季度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1.新浪微博账号“正义使者小黄梨”发布大量造成地域歧视,挑起男女对立,侮辱国家楷模的信息。经统计,该账号共发布43条不当言论,阅读量共计1989次,已构成寻衅滋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2.今日头条账号“桂樟品清香”编造、拼接发布“在昆明市郊区偶尔会发现一些流浪女或流浪汉”等不实信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官渡区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删除相关不实信息链接。

3.微信视频号、抖音账号“文体春城甄好房”编造发布“关乎几十万昆明人通勤!9号线真实停工原因”等无依据的不实信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呈贡区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删除相关不实信息链接。

4.微信视频号账号“安宁厨卫改造-昆哥团队”于互联网平台公开发布视频营销,但该账号发布的部分内容,以灾害类、事故类镜头为开头,且配字“天塌了,安宁天塌了”“安宁昨晚发生两件大事已经彻底传开”等内容吸引眼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宁市网信办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联合约谈。

5.一网民在某平台发布视频称:“在路上被几名男子吓到,受惊吓后逃跑,因天色过黑不慎滚落,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经查,刘某某为博取眼球,增加曝光度,在自己手臂掐出三处淤青,在地铁站旁录制该虚假视频并发布。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6.一主播在直播间与他人发生激烈争吵,引发大量网民围观传播热议,相关直播观看人数达2万。经查,主播王某某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通过网络公开直播与朋友因债务纠纷发生的争吵打架过程。直播内容包含粗俗言语、打架等暴力低俗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王某某、李某某2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7.昆明某教育培训机构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昆明某中学将重启初中部”的虚假宣传视频,该视频引发网民热议。经查,该视频宣称昆明某中学将重启初中部,夸大教育政策,极易误导家长群体。公安、网信、教体、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对该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予以批评教育。

8.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某地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配文:“我如果不跳是不是就不会着”的不实信息。经查,网民陈某某为吸引流量、博人眼球的目的发布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9.一网民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发布“捡到婴儿”的虚假信息。经查,网民殷某某出于吸引流量、博人眼球的目的发布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殷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10.昆明某经销商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精酿小麦白啤”时,其商品条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查,当事人与B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方B公司为当事人生产“精酿小麦白啤”2批次,其产品标签标注的商品条码“69708****1001”由B公司提供,其中“69708****”是B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标注受托方的厂商识别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1.云南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在微信小程序销售其产品“沙棘籽油凝胶糖果”时,为了证明其具有“降血脂”的功效,在销售页面中附有消费者血液检测报告单,并配有消费者使用体验:“前段时间体检,检测出血脂和血压有点高,跟沙棘工厂的王总提及此事,他就弄了一瓶沙棘籽油给我,查了一下资料,有点吃惊”等字样。经查,该店铺使用的消费者使用体验为其采购的第三方广告公司提供的杜撰内容,非真实消费者使用效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2.昆明某中医馆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内容有:“子宫肌瘤1年伴经期延长,周主任两幅药方诸症痊愈!”、“长期空腹胃痛、刺痛、烧心、易上火咽痛……杨健武主任一副药诸症痊愈!”、“26岁小伙腰突痛不欲生,肖雷医生两招解决问题!”等17篇有患者治疗经历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17篇文章共计1516次阅读量。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内容涉及多篇文章,其目的在于通过介绍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和方法以及疗效等内容达到广告效果。其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和发布含有功效、保证等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3.昆明某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注册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处方药信息的促销广告。经查,当事人制作包含“酚氨咖敏片”、“安乃近片”、“土霉素片”、“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血塞通软胶囊”、“西咪替丁片”等7款处方药,共计24款药品信息的宣传海报,并上传微信公众号,持续时间8天,浏览量67次,转发22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4.昆明某美容店在某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页面大肆宣扬其淡斑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的显著效果,却未公示相应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经查,当事人在从事美容服务期间,为推销其美容项目,在其平台店铺上发布含“美白淡斑中草泥膜”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现场核实,其推广的淡斑服务产品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不具备合法宣称淡斑功效的资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5.昆明某蛋糕店在某平台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时,其公示在平台页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其营业执照无法对应,执法人员随即根据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线上流量和销量,共在线上开设了两家店铺,其中一家使用了其自身经营资质,为合法经营资质,另一家店铺,使用了B店铺营业执照和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线上经营,两家店铺的食品加工制作配送均由当事人实际制作并提供。其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开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昆明信息港

编辑:马东

审核:钟玲

终审:彭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