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和爷爷长期生活在一起,爷爷的生老病死都是由她照顾,她父亲则对老人
人生总该这样
2023-11-28 18:56:09
广东广州,一女子和爷爷长期生活在一起,爷爷的生老病死都是由她照顾,她父亲则对老人不管不顾。老人去世后将房产给了该女子,没想到父亲听说后要继承这套房子,女子不同意,父亲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广州中院)
女子小兰是一个可怜的人,其父母早期离婚时没有一个人愿意带走她,她只能跟自己的爷爷一起生活。
她的妈妈和爸爸都重新组织了家庭,但是多少年来没有一个人看望她一眼,这让小兰对爸爸妈妈充满了怨恨。
在爷爷的精心照顾下,小兰结婚生子,过上幸福的生活。也暗暗下决心,一定要给爷爷一个幸福的晚年。
为了方便照顾爷爷,她将老人接到自己家。老人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让老人觉得十分欣慰。
老人平生也没有什么积蓄,只有一套房子,于是他多次表示要将房子赠给小兰。双方签订了合同。老人将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留给了她。兰也顺利的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老人生病去世,小兰为其举行了葬礼。后事处理完后,小兰感到无比的轻松,因为自己完成了使命。
而就在这时,小兰多年不见的父亲李某出现了。
李某认为,自己父亲的房子应该由他继承,他是法定继承人,怎么也轮不到小兰,要求小兰将房子过户给他,小兰不同意,于是李某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李某提出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合同无效
李某表示,小兰与爷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规定房屋单价及总价以及付款形式,付款时间和日期。此合同与合同文本不符。
而且,这么多年小兰并未支付房款给老人,因此这份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李某表示,根据法定继承,自己可以继承父亲的这套房子。而且在他还活着的情况下,自己父亲的这套房子怎么都轮不到孙女小兰继承。
法院尊重事实,判决小兰归还并配合房屋过户。
小兰辩解称:
房子是爷爷赠与自己的,买卖合同是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在法庭上,小兰提交了她和爷爷的聊天记录,从两人的记录中可以看出,老人多次表明要将房子赠与给小兰。
并且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未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期限、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重要条款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而且在将房屋过户给小兰时,老人智力正常,行动自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未主张向小兰要房款。
因此,小兰称这套房子是爷爷对自己的赠与,并且已经过户,自己不用返还。
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人将房产赠与给孙女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已经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了赠与。
两人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期限、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重要条款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案涉合同虽表面是买卖合同,但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小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照顾,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尽到了抚养义务。老人将房子赠予小兰也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小兰已经完成了房子的过户,实现了产权转移,此时此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李某要求小兰归还房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作为人子,没有为父尽孝。作为人父,没有抚养小兰,却在父亲死亡后要求继承遗产,实在是枉为人呀!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也让小兰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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