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男子车内携带香烟110多条,被烟草局罚款六千元,男子不服,将烟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苏某是一包工头,由于工作需要,经常要接待来访的领导以及客户,逢年过节还需要送礼。
苏某是一个比较节约的人,为了节约成本,自己亲自下到门市去买烟。
眼看春节就要到了,他和老婆以及儿子一起到临县的商店去购买香烟,这次他购买的量比较大,总共购买了110多条,总价值高达15万元!
返回时,儿子临时有事没有和他们一起回家!
苏某十分高兴,和妻子有说有笑的从高速下来,就要进入县城的时候,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拦停了车辆。
经过调查,烟草局执法人员以其没有烟草准运证运输香烟为由,对其罚款6000元,否则这些香烟将被扣押。
孙某认为,自己购买的香烟是自用的,没有盈利,而且都是真烟,不应该被处罚,于是将烟草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苏某表达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烟草专卖局没有拦停车辆的权利
苏某表示,在执法人员拦截他的车辆时,并没有和当地交警配合拦车,执法人员擅自拦车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执法,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处罚没有依据
苏某表示,购买了香烟,主要是用来自用,不是为了销售牟利,所以其行为仅仅是购买行为,不会产生利润,不需要办理烟草运输证。
《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根据以上规定,他3个人可以携带不超过一百五十条的香烟。
本案中,他们只是携带110多条香烟,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所以处罚没有依据。
最后,苏某表示,现在是市场经济,商品要素可以自由流通,香烟也是商品,也应该是全面流通的,何况他们只是到了临县,购买的是真品香烟,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烟草局则辩称:苏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其已经构成运无烟草运输许可证输香烟。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每个人最多能够携带50条香烟,而苏某及其妻子携带了110条香烟,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必须要办理准运证才可以。
因此,烟草专卖局对其处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苏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与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香烟超过一定数量,就应当办理准运证,否则是无证运输,烟草必须被处罚。
本案中,苏某认为是三个人携带110条香烟的说法,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根据案发现场的情况,烟草局认定其行为构成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而运输烟草专卖品,并对其开出的罚款是合法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不是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最后,苏某只好缴了6000元罚款,拿回了自己的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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