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到年轻女子家中私会,二人很是开心,期间男子因过于激动,突然出现呼吸急促

萌萌安格辣 2023-12-18 10:25:50

湖南,男子到年轻女子家中私会,二人很是开心,期间男子因过于激动,突然出现呼吸急促,心跳骤停。女子很害怕,后在邻居帮助下拨打120急救电话,可惜,男子没能抢救过来。事发后,男子家属非常愤怒,在女子赔偿80000元后,仍要求女子再赔偿49.8万元,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男子贾某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其与妻子李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其乐融融。

一天,公司来了一位新女同事,名叫莫某,长得身材高挑、肤白貌美,并且待人十分热情。

贾某是公司高管,为给新同事指导工作,他经常要与莫某近距离接触,时间长了,莫某的热情洋溢,让他心花怒放,不久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每次二人约会,都会选择远离公司的地方,做到神不知鬼不觉,因此,大家都一直被蒙在鼓里。

这天,莫某说自己生日,邀请贾某到家中私会,贾某大喜,特意购买一条白金项链作为礼物,莫某开心极了,也没有让他失望,好酒好菜款待,还送上一份大大的惊喜。

在浪漫氛围下,二人你依我侬,十分开心,莫某频频举杯敬酒,贾某却之不恭,统统一饮而尽。

深夜,莫某被一阵剧烈的咳嗽声惊醒,睁开眼睛一看,只见贾某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紧接着又出现心跳骤停的异样。

莫某毕竟是一个女人,她很害怕,慌乱中想要将贾某扶起,却发现其手脚僵硬,不能收缩。

凄凉的哭声响彻了宁静的夜空,隔壁的邻居们被吵醒后,纷纷过来查看情况,莫某趁机向大家求救。

看贾某的情况不容乐观,一位大妈赶紧给他喂白糖水,其他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后,大伙一起将贾某抬上救护车。

遗憾的是,送医后的贾某仍未能抢救过来,经医生证实,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原来,贾某一直患有心脏疾病,前两年才心脏搭桥,这事他一直对外隐瞒。事发当晚,他与莫某大量饮酒,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之后,出于愧疚,莫某向贾某的妻子李女士支付80000元赔偿。然而,李女士却愤怒的表示,莫某害她失去幸福家庭,岂能用一点钱敷衍了事?

莫某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她也是受害者,李女士不应该将所有责任归咎于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还发生激烈争执。一怒之下,李女士将莫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9.8万元。

李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那么她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庭上,李女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 贾某心脏不好,不能情绪激动,更不能大量饮酒,莫某却以生日为名,将其带到家中私会,是造成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2. 贾某心脏病发时,没有得到及时救助,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3. 莫某明知道贾某已有家室,却仍插足他人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莫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莫某给予驳斥,她说自己插足李女士的婚姻家庭,是存在过错,但她没有谋害贾某的故意,事发当天,贾某是自愿来家中私会,并没有违背对方意愿。

其次,对于贾某心脏搭桥一事,公司许多同事都不知道,更何况莫某还只是一个新来的公司员工。

从客观上看,贾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事情有一定的判断力,尤其是在自身患病的情况下,应对一些激烈运动以及酒精饮料,给予抵触。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为了一时之欢,枉顾生命安全,在事发前大量饮酒,因此自身在本案中负有主要责任。

莫某与贾某的不正当关系,是本案的直接诱因。贾某心脏不好,面对各种诱惑应当给予回避,然而他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对外界隐瞒自己的病情,实属不该。

事发时,莫某对贾某的病情一无所知,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她的紧张和害怕合乎情理。

莫某不是专业医生,可她在事发时忍住伤痛,一边搀扶着贾某坐起,还一边给其喂水缓解病情,另外还喊邻居帮忙送医,这些都说明,莫某已经在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并不存在李女士所说的延迟。

《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一切后果。

如果莫某不想做出民事赔偿,那么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

另外,民法典第1186条还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是,分担损失必须在相关法律条文框架下进行,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那么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莫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法院驳回其一切诉求,判决莫某胜诉。

每一个人都有选择幸福的权利,但要在道德的框架内进行。一段不能公开的恋情,是走不远,也注定不能一直幸福下去。

贾某与莫某的恋情,没有谁对谁错,一个巴掌拍不响,更何况是两个成年人。都说家庭是大餐,婚外情是甜品,只是这个甜品的代价,过于高昂!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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