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丈夫倒车过程中,误将刹车踩成油门,不慎将妻子撞死,儿子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索赔95万元,保险公司多番刁难:“怀疑你们骗保”“合同约定夫妻之间出事故不赔”!男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事情发生于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2022年8月10日早上9时许,丈夫华勇带着妻子李丽出门,行至一处院坝时,需要倒车才能通过。
由于路段难行、视线不好,华勇便请妻子下车帮忙观察道路情况,结果倒车途中,华勇竟然鬼使神差,误将刹车踩成油门,车子快速撞向站在路面上的李丽。
华勇当场吓懵,停下车后立即查看情况,李丽此时已经奄奄一息,华勇赶紧报警,同时联系救护车,但李丽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显然李丽之死是这起事故直接导致。
交警赶到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并对华勇展开询问,由于是单方责任事故,事情原委很快查清,交警大队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华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华勇作为一名老司机,却误将刹车踩成油门,不得不令人怀疑,县公安局依法对华勇进行尿检及血检,检测结果显示,华勇不存在毒驾、酒驾情况。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年9月份,县公安局以华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妻子不幸身死,丈夫却要坐牢,不得不说是场悲剧,检方综合各类材料,发现两人感情素来较好,华勇不存在故意犯案的可能性,且两人的儿子小华也对华勇表示谅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最终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部分自此结束,但民事索赔仍在进行,华勇驾驶的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两人的儿子小华强忍悲痛向保险公司索赔,可索赔过程很不顺利。
小华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每次上交资料,工作人员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要么是说差证明材料,要么是说差现场记录,在小华补齐后,保险仍然批不下来。
最后,保险公司直接拒绝理赔,并给出两方面原因:(1)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排除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2)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怀疑华勇故意杀妻骗保,即便不是故意杀妻,过失导致妻子死亡,根据保险条款也无需赔偿,对此小华十分愤怒,遂将父亲华勇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关于事故定性,警方已有明确结论!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此点,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检法等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效力强于一般书证。
本案中,关于事故的定性,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已经有明确结论,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此罪是过失犯罪,小华拿着《不起诉决定书》,就可以排除华勇故意杀妻骗保的嫌疑。
如果保险公司有不同意见,需要提出相应证据,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2.其次,约定近亲属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赔,属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公司为签订合同,将各类条件写入合同中,并且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
3.最后,格式条款限制对方权利,必须明确提示,否则应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条款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没有尽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近亲属之间发生事故不予赔偿,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自身义务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必须明确提示或说明。
但现有证据显示,保险合同中对这个条款,并没有进行标粗或划线等提示,也没有明确告知华勇要注意此点,因此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内容。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共计95537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