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女子跑长途运货,凌晨4时发生事故,车上4人均无外伤,余兵却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交警认定女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兵家人索赔63万!女子:他是吓死的,凭什么要我赔63万?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肖梅是一名货车司机,有着多年驾龄,为了多赚些钱,她主要跑长途货运,作为女司机,吃得苦比平常人要多很多,尤其是随着竞争越发激烈,肖梅更是经常加班加点。
2017年6月22日,她与朋友赵勇合作,替余兵父子拉一车货,余兵父子做农产品生意多年,事发当天进了一整车葡萄,决定从云南楚雄拉到四川攀枝花。
赵勇和肖梅合作多年,一般是轮流开车,一开始车辆由赵勇驾驶,货车进入楚雄牟定县时,已经是次日凌晨,赵勇将车交给肖梅驾驶,没想到却发生事故。
凌晨4时30分,不知道是刹车失灵还是肖梅犯困,车子突然失控,肖梅发现方向盘偏转时,准备赶紧调整过来,却已为时过晚,货车质量大难调头,严重偏离道路。
就这样,4人眼睁睁看着车子翻越路基,随后一路滑下山坡,肖梅猛踩刹车也无济于事,幸运的是,由于山坡较长且不算特别陡峭,车子没有翻倒,下坡后没多久就停了下来。
车上众人惊魂未定,赶紧检查彼此有无受伤,由于车子没有翻倒,赵勇、肖梅和余兵的儿子都没有大碍,只是有些轻微擦伤,而余兵则没有这么幸运。
他看起来似乎有内伤,无论怎么呼喊、晃动,余兵都没有任何反应,肖梅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同时将情况报告给高速交警。
等救护车赶到时,余兵已经去世,肖梅彻底傻眼,看起来也没有任何外伤,怎么好好的就一命呜呼?
尸检结果显示,余兵生前患有心脏病,事发时由于车辆颠簸过猛,余兵从睡梦中惊醒,一下子没有承受住刺激,导致心脏病发而亡。
毕竟出现人命关天的大事,交警对事故展开详细调查,发现肖梅不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形,准驾车型也和驾驶证相符,事故主要原因还是肖梅疲劳驾驶。
根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人死亡,本案中余兵死亡并非被车直接撞死,因此警方综合各种情况后,认定肖梅不负刑事责任。
事故结论出来以后,肖梅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赔偿余兵家人4.6万元,她觉得余兵是心脏病发作死亡,自己这么做已经仁至义尽,连警方都认定自己无罪!
可余兵家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余兵之死和肖梅的驾驶行为存在直接关系,如果没有肖梅开车出事故,余兵就不会死亡,于是要求肖梅承担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余兵家人将肖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3万元,同时他们认为赵勇作为肖梅合伙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是典型的生命权纠纷,肖梅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无需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肖梅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共有4个要件:(1)存在侵权行为;(2)造成危害后果;(3)主观存在过错;(4)具有因果关系。
肖梅夜间疲劳驾驶造成翻车,主观上是过失,过失也是过错的一种,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因果关系认定。
余兵死亡是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按照“若无则有”的判断原则,两者都和余兵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若无交通事故则余兵不会被“吓死”,若无心脏病更不会死亡。
因此,肖梅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和余兵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要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此类案件责任划分是关键,到底哪个原因力大小,没法定量衡量,一审中家属认为,肖梅赔偿的4.6万元连安葬费都不够,坚决要求肖梅二人再赔5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索赔过高,让肖梅负全责不公平,故判决肖梅负15%责任,再赔余兵家属4.6万元。
余兵家人不服,觉得肖梅赔偿比例太小,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以往指导案例,判决肖梅负主要责任,要求她赔偿58万元。
这个结果肖梅显然不满意,于是她向省高院进行申诉,再审法院认为,余兵的案件和最高法之间发布的指导案例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直接沿用以往判例。
余兵死亡和基础病有很大关系,故最终判决双方各负50%责任,肖梅需另行赔偿28万给余兵家属,至此,这桩历时弥久的案件,经历三次审判彻底完结。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