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46岁的张大姐,离婚3年后意外怀孕,如今走投无路,却挺着大肚子回来找前夫负责,前夫伺候坐月子并垫付2万住院费后:我可不愿当接盘侠!
张大姐今年46岁,和丈夫老杨结婚多年,二人婚后生育一个子,但遗憾的是,儿子从出生起就终身残疾,这也成为她的一块心病。
张大姐一直渴望能再生一个健康的孩子,以弥补心中的缺憾,可当她屡次与丈夫商量这事的时候,丈夫都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无力抚养为由,拒绝生育二胎。
因此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由于矛盾无法调和,后来双方直接选择离婚。离婚后,张大姐还是没有放弃再生个健康孩子的想法,并一直四处寻找机会。
在一次聚会中,她认识了年龄相当的老谭,二人相谈甚欢,于是就稀里糊涂地去酒店开房,一夜风流之后,没想到她还真的怀孕了。
这时候张大姐才意识到自己的鲁莽,自己收入微薄,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将要出生的孩子,随后她联系老谭,老谭却称二人没有确定恋爱关系,并称张大姐有很多相好的,孩子肯定不是他的。
眼看孩子就要出生,走投无路的她,也只好厚着脸皮去找前夫。听完张大姐的哭诉,考虑到毕竟夫妻一场,善良的老杨答应让她暂时住下,先帮她渡过难关再说。
没过多久孩子就出生了,老杨在医院忙前忙后照顾张大姐母子二人,并承担了所有的开支,前前后后共垫付2万多元费用。
由于离婚多年又回来生子,亲戚邻居也对张大姐和老杨指指点点、议论纷纷。街坊邻居的风言风语,很快就传到老杨这里。
老杨心想,这么下去的确也不是个办法,自己只能救济一时,不可能永远当这个接盘侠,于是他劝张大姐还是要去找“肇事者”老谭。
张大姐觉得前夫老杨说的有道理,自己一个人肯定没法抚养这个孩子,而且一直靠老杨救济也不是长远之计,于是她再次拨通了老谭的电话。
得知小孩已经出生,老谭内心也是五味杂陈,更多的是后悔和害怕,后悔一时冲动竟铸成大错,但同时更害怕自己的“好事”败露。
老谭还是百般抵赖,称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肯定是张大姐和别人所生。最后无奈,张大姐提出通过做DNA亲子鉴定,来判断到底是谁的孩子!
本不情愿的老谭也只能无奈答应,在等待鉴定报告的这几天,老谭坐卧不安,可最终结果还是确定了他和孩子的父子关系。看到结果的老谭,差点没气死过去,都是自己一夜风流惹下的祸,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
对于这个孩子,老谭有义务抚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学理解释,张大姐和老谭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一般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在我国民间传统思想中,往往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其实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后果。
为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作出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考虑到孩子毕竟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最终老谭还是答应,每月给小孩1000块钱抚养费。
另外,作为张大姐前夫的老杨,为孩子出生所垫付的2万多元,有权要求老谭承担吗?
老杨出于善意,照顾法律上和自己没有关系的母子二人,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无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现在,亲子报告已经证明老谭是小孩的亲生父亲,所以,老杨为此支出2万多元,属于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利要求老谭来承担这笔费用。
结婚生子,既是个人私事,又是国家大事,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来进行,不可肆意妄为,最终损害到无辜孩子的利益。
同时,在人口出生率急转直下的今天,社会也应该适当转变观念,以更多的宽容来接待和对待非婚生子女。
对于张大姐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