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王辉以218万竞拍到一套市场价310万的法拍房,本以为是“捡漏”,没想到是“踩坑”,被执行者始终不愿腾退房产,法院也不强制执行,导致王辉购房2年后仍无法入住。法院:价格比较低,不负责清场!
(案例来源于新闻,人物均为化名)
法拍房,顾名思义就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借款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经过一系列程序,法院会将债务人名下房屋进行拍卖,这种房子就是法拍房。
由于法拍房通常远低于市场价成交,因此备受一些人青睐,但同时法拍房也有其复杂的背景因素,可以说是风险与机遇并存。
2021年1月,王辉在网站上看到一则拍卖公告,显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在该网站平台公开拍卖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一套房产。
经过细致研究,王辉发现这套面积69.05平方米的房产,市场价大约在310万左右,但平台显示的起拍价为218万元,仅市场价的7折左右。
经过进一步分析,王辉认为即使经过竞拍加价,如果能以8折价格购得此房,也不失为一次“捡漏”,于是他兴致勃勃准备参与竞拍。
眼见拍卖即将结束,却始终无人出价,王辉于1月27日8时许,交纳43万元保证金后加入竞拍,最终以底价拍得此房产。
随后,他拿到一张盖有法院印章的《成交确认书》,上面显示拍卖结果为“王辉在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2021年2月4日,王辉向法院交纳剩余房款共计175万元,至此218万购房款已经全部结清,但王辉没想到的是,想要住进自己买的房子却难于登天。
由于被执行人始终拒绝腾退房产,使得王辉一直无法入住,于是王辉联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却被执行法官告知,强制执行不归法院管。
法官表示,当时《拍卖公告》已经写明“因涉外地房地产,故本次拍卖标的物,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自此王辉开始了漫漫维权路。
在向多个部门投诉过后,2021年7月,王辉终于得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对涉事房产进行停水停电处理。
但当王辉拿着材料来到水、电公司时,对方却以执行法官未到场为由,纷纷表示拒绝。
2021年11月17日,王辉办理完房屋的产权证,随后再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对方建议他向嘉定区法院进行上诉,王辉决定听从建议。
随后王辉向嘉定区法院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起诉被执行人,但起诉被驳回,当他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上诉同样被驳回。
驳回的理由几乎一模一样,涉案房产作为法拍房,王辉对其所应享有的权益,应在执行过程中解决,此案不在上海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不具备起诉条件。
两次起诉均被驳回,令王辉很是郁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案子属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却依然建议自己再行民事诉讼,这明显是为推卸责任,而让他多此一举。
当王辉再次联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称之所以“不清场”,是因为房产较负责清场交付的房产标价更低。
同时法官向王辉提出两条建议:撤销拍卖或者自行清场,如果选择撤销拍卖,法院可以赔偿相关利息。
王辉明确拒绝撤销拍卖,执行法官当即告知,法律上有“自甘风险”原则,即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由自己来承担责任。同时执行法官也再次强调《拍卖公告》上的“不清场”条款。
当王辉询问还有什么合法手段可以选择时,对方建议他再次向上海的法院起诉非法占用、排除妨害,这不禁让王辉觉得,自己好像走进死循环,到底什么时候才能拿回自己的房产?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8条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拍卖公告中注明“不清场”公示,已经违反《意见》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法院应当强制腾空法拍房,还王辉一个公道。
对于强占房产不愿离开之人,根据刑法第313条,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行法院应当对强占房产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而不是以“不清场”为由推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巴豆
法院耍流氓
用户12xxx43
法拍房,要清场后才能开展法拍工作,否则,矛盾多多无法接房。
海纳百川
法拍房,只要钱,不给房。
用户15xxx14
售后太差,差评。
慢下来
耍流氓
高高兴兴
向上级法院控诉这里的法院
金世遗
法院不执法,开了个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