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广州一50岁中年女子到饭店吃饭,就因为20岁的服务员叫了她一声“阿姨”,

爱情感故事汇 2024-06-14 16:37:12

太无耻!广州一50岁中年女子到饭店吃饭,就因为20岁的服务员叫了她一声“阿姨”,就要人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文中均为化名) 太无耻!广州一50岁中年女子到饭店吃饭,就因为一20岁的服务员叫了她一声“阿姨”,就要人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广州的夏天,热浪滚滚,大家纷纷涌入有空调的地方躲避酷暑。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有一家知名的粤菜饭店,生意一向红火。 50岁的刘阿姨像往常一样准点来光顾这家店,她虽然年近半百,但因为保养得好,打扮时髦,看起来也并不显老,走进饭店后,脸上也挂着淡淡的笑容。 阿娟是这家店的服务员,20多岁的小姑娘,时刻记着店长的话,对顾客要热情要保持微笑,她看到阿姨进来后急忙迎了上去。“阿姨,您好!请问几位?”阿娟礼貌地问道。 结果刘阿姨听到店员叫她“阿姨”后,脸色突然变了,她觉得这个称呼让她显得老了,心里不舒服。她微微皱起眉头,语气有些不高兴地说:“叫我什么?你觉得我有这么老吗?” 阿娟愣了一下,赶紧道歉:“不好意思,您看起来很年轻,我只是习惯性这么叫,没别的意思。” 然而,不知道是触动了她哪根神经,刘阿姨的情绪显得异常激动,她站在餐桌旁,语气愈发严厉:“你这小姑娘怎么这么没礼貌?你叫我阿姨是什么意思?你看我有那么老吗?” 阿娟一下子慌了神,不知所措地站在那里,眼里闪着泪光。她努力解释:“对不起,真的是我的习惯,我们这里很多客人我都是这么称呼的。” 刘阿姨却不依不饶,声音越发高亢:“习惯?你这习惯没大没小!我今天心情好来吃饭,你这一声‘阿姨’叫得我心情全没了。你得赔我精神损失费,不然这事没完!” 听到这话,阿娟眼泪终于忍不住流了下来,她急忙跑去找经理求助。经理刘先生闻讯赶来,试图平息事态。 他微笑着对刘阿姨说:“非常抱歉,女士,阿娟的确没有恶意,只是我们这里的惯常称呼。如果她让您不高兴了,我们真诚道歉。” 刘阿姨并不买账,她冷冷地说道:“道歉有用吗?我现在心情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你们得给我个说法。” 陈经理耐心地说道:“女士,要不这样,今天你在这儿吃饭我们可以给您打折,你看可以吗?” 然而,刘阿姨的态度依然强硬:“打折?谁稀罕!我现在只想要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分都不能少!” 陈经理一时也没了办法,看到刘阿姨情绪激动,他也不敢强硬,只能继续道歉。与此同时,阿娟在一旁已经泣不成声,她觉得自己只是好心招待客人,却无端惹上了这么大的麻烦。 见事情僵持不下,陈经理只好打电话报警,希望警察能够来调解。警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试图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刘阿姨一见警察来了,情绪更加激动,开始大声控诉阿娟对她的“无礼行为”。 警察耐心地听完双方的陈述,然后对刘阿姨说:“女士,根据法律规定,称呼‘阿姨’并不构成侮辱或诽谤,阿娟的行为也没有恶意。这是他们的习惯称呼,并没有针对您个人。” 刘阿姨依然不满:“可是我心里觉得很难受,这是不是对我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警察解释道:“除非您能证明这个称呼对您造成了实际的侮辱,否则很难构成侵权。” 场面一度陷入僵局,刘阿姨随即开始点菜,而且直接表示她不会给钱,最后,饭店经理提出给予刘阿姨八折优惠,刘阿姨这才勉强同意。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一、该女子坚称阿娟称呼她阿姨,是对她的侮辱,对她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因此要求阿娟赔偿她2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但被人称为“阿姨”,是很正常的现象,而且服务员也没有其他意思,没有严重到损害名誉权的程度。 从法律角度看,很难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除非能证明该称呼具有侮辱或诽谤的性质,否则难以构成侵权。 2、吃饭不给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很好理解,你吃饭就要给钱,难道还想吃霸王餐,如果第一条不成立,你第二条就更是无理且违法的行为。 大家对这位阿姨的做法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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