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17岁时父亲再婚,28年后,父亲和继母离婚。如今70岁的继母找到女子,向她每月要1000元生活费。继母说她抚养过女子5年,如今她老了,女子有责任赡养她。女子觉得前继母无理取闹,有亲生儿子不找,找她养老,女子直接拒绝。没想到前继母将她告到了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陈梦茹正在家准备中午饭呢,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果然,柳英开始作妖了。
提起柳英这个人,陈梦茹就来气。
大概三十年前,陈梦茹的母亲刚去世没多久,三年都没过,柳英就跟父亲结婚了。
当时,父亲40岁,柳英42岁。
柳英有个儿子,离婚后跟前夫一起生活。
陈梦茹对柳英印象很不好,也不愿意亲近她。时间一久,她的感觉得到了印证。
柳英嫁给父亲那年,陈梦茹虚岁18,刚刚参加完高考,考进了一家师范院校。
她心里也挺庆幸,上大学就住校了,离家越来越远了,不用跟后妈相处了。
然而,让陈梦茹想不到的是,柳英总是对她的生活费抠抠缩缩的。
爸爸答应过陈梦茹,每周给她60块生活费,这个生活费数额在零几年的时候,算还可以的了。
可让陈梦茹想不到的是,有长达一年的时间,柳英给到她手上的生活费,每周只有30块钱。
后来,陈梦茹才知道,剩下的30块,柳英给了他儿子。
陈梦茹没有选择给爸爸说,是怕爸爸和柳英吵架,她靠自己的努力拿到了奖学金,再加上做兼职,生活费也够用。
这也是陈梦茹对柳英没有好感的重要原因。
导致她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到后来结婚生子,都不咋亲近柳英,只是碍于父亲的面子,面儿上过得去。
可她没想到,父亲老了老了,却和柳英离婚了,70岁的人了,说脾气不合,不过了,两人真就离了婚。
离婚后没两年,柳英就找过陈梦茹,让她每月给1000块生活费,原因是,她上大学那几年,她也出力出钱了。
陈梦茹觉得不可思议,觉得柳英这是无理取闹,直接拒绝了。
没想到,柳英却将她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柳英称自己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住处,儿子身体不好,没能力赡养,自己仅凭每月1700块退休工资过日子,根本不够。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则在子女成年后,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
若继父母对于继子女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即继父母与其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则不需承担赡养义务。
柳英表示,当年,她嫁给陈梦茹父亲时,养了陈梦茹5年,对陈梦茹尽到了抚养义务。
所以,如今,陈梦茹应当对她尽赡养义务。
2、陈梦茹辩称,当初柳英嫁给父亲时,自己已经17岁零4个月,已经考上师范,去大学读书了,根本没有和柳英共同生活过,所以柳英没有对她尽过抚养义务。
所以,她和柳英之间也就不存在赡养义务。
3、法院审理认为,柳英嫁给老陈时,陈梦茹已经进入大学生活,没有和柳英共同生活过。
也就寒暑假回家,会在一起生活。
也就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太短,如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则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最终驳回了柳英的诉情,认为其与雷女士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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