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宗接代很重要!广东江门,女子婚后4次怀孕,但4次胎位都不正,导致两侧输卵管被切除,婚后第7年丈夫常常很晚才回家,夫妻两人矛盾重重,丈夫2次起诉离婚,妻子要求丈夫一次性补偿27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曹阳和李梅同龄,24岁时,曹阳在江门市打工,在一间酒吧玩时认识李梅,继而双方谈恋爱,1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李梅因患有异位妊娠、持续异位妊娠,曾于婚后第2年至第5年,先后4次到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治疗期间,分别被切除右侧、左侧输卵管。 结婚第6年,因李梅失去生育的可能性,夫妻商量后,决定收养一名女婴,并将她改名为曹倩,但此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 不仅如此,曹阳经常很晚才回家,李梅因此大发雷霆,认为曹阳在外面有外遇,曹阳却认为是李梅太过敏感、脾气变差,夫妻间矛盾越积越深。 结婚第7年,曹阳以与李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均在江门市工作,该离婚纠纷案被转到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曹阳认为李梅要求的赔偿款项过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梅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曹阳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继续分居。 期间,李梅到江门市沙堤医院门诊就诊,经医院测试,李梅可能有中度焦虑、中至重度抑郁,两人更是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 6个月后,曹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女儿曹倩由李梅抚养,夫妻开办汽配行时所欠的债务30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曹阳表示:婚后由于李梅多次异位妊娠而无法生育子女,两人只好收养女儿曹倩,由于双方相识时缺乏相互了解,曹阳对李梅粗暴和懒惰的性格毫不知情。 婚后李梅不顾家庭,胡乱花钱,好吃懒做、性情粗野的本性暴露无遗,由于李梅有上述性格,致使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斗气,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并发展到毫无夫妻感情。 李梅对曹阳的说法不认可,并提出几点答辩: 1.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两人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夫妻和谐、感情稳定,后由于李梅身体原因,双方发生分歧,但仍保持密切联系,行夫妻之实。 2.李梅已丧失生育能力,而曹阳仍可再生育,曹倩非双方亲生女儿,与曹阳无血缘关系,且收养后一直由李梅照顾,曹阳与女儿并未建立起父女感情。 双方如果离婚,曹阳对曹倩的抚养义务缺少血亲的基础,曹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能极大,因此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曹倩应由李梅直接抚养。 且只有在离婚时,由曹阳一次性向李梅支付抚养费,李梅和女儿的生活才有一定保障,按目前的生活水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金额以10万元为宜。 3.如果判决离婚,恳请对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予以审查,并依法分割财产及债务,双方共同财产主要是江门市区的1套房产,共同债务共有303660元。 4.李梅结婚后,因怀孕四次入院、三次手术,双侧输卵管被切除,每次手术对李梅的身体都带来极大创伤,导致李梅身体虚弱,至今尚未恢复,无法工作。 作为女人,李梅已无法生育,不能拥有亲生儿女的遗憾将伤害其一生,精神伤痛难以抚平,为此李梅一度需要到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至今仍以药物方能入睡。 导致李梅以上的身体、精神创伤的直接原因,均是怀孕妊娠造成,而怀孕妊娠又是李梅作为妻子所承担的夫妻义务,李梅因履行夫妻义务而受到的伤害,应当由曹阳适当补偿。 且李梅无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将陷入经济困境,加上又要照顾女儿,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规定,曹阳应当给予李梅一定经济帮助,金额为16.7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诉讼期间,李梅以其切除两侧输卵管为由提出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梅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属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期夫妻产生矛盾,纠纷主要是家庭生活琐事而引起,曹阳经常很夜归家,对李梅不够关心,李梅脾气变差,双方未能互相体谅所形成。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曹倩在出生当日即被共同收养,且已经进行户籍登记,与曹阳、李梅已形成养父母和养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曹阳应抚养曹倩,标准为每月597元,至曹倩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财产及债务处理问题,房屋应归李梅居住和使用,银行贷款余额由李梅偿还,婚后共同债务中,3万元由曹阳负责偿还,其余债务由李梅负责偿还。 关于补助问题,养儿防老是我国传统观念,李梅先后4次异位妊娠,被切除两侧输卵管,今后不能生育,且可能有中度焦虑、中至重度抑郁。 李梅为生育问题付出较大身体代价,结合李梅离婚后抚养养女、承担较大债务、身体有病等因素,曹阳应适当给予补偿和经济帮助,数额以5万元为宜。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传宗接代很重要!广东江门,女子婚后4次怀孕,但4次胎位都不正,导致两侧输卵管被切
雪峰说法
2024-07-20 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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