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22岁男子网上认识13周岁女孩两天后,邀约女孩去游泳,后又带女孩去开房

雪峰说法 2024-07-28 10:18:54

河北邯郸,22岁男子网上认识13周岁女孩两天后,邀约女孩去游泳,后又带女孩去开房。事后男子用拍到的视频威胁女孩回家后第一时间洗澡、将身上衣物全部洗掉,并删除所有聊天记录,意图销毁所有证据。但男子赔偿7万元并获得谅解后,还是被判刑,且主动投案也没有被认定自首。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3日,还未满14周岁的女孩小谭在网上认识了22岁男子董某,并与其互加了微信好友。

8月25日,董某邀约仅认识两天的小谭一起去游泳。

二人乘坐董某朋友张某的机动车来到约定的游泳馆后,因游泳馆关门,又一起去董某老家游玩。

到了董某老家后,已是18时许。随后董某声称先给小谭开间房,让其晚上一个人住,其到朋友家中住。

小谭信以为真,所以没有反对。房间开好后,三人一起在酒店202号房间,玩手机游戏。

20时许,张某驾车搭载董某、小谭一起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餐。到了聚餐的包厢后,董某向其朋友介绍称小谭是其女朋友,但小谭予以否认。

期间,小谭喝了三四瓶啤酒。

22时许,董某和小谭回到酒店房间。

之后,小谭躺在床上,董某则在一边玩手机游戏。小谭质问董某称:“你不是说,让我一个人住、你去朋友家借宿一晚么?你为什么还不走呢?”

董某没有回答并继续玩游戏,小谭后因醉酒睡着了。

可小谭睡着不久后却因被董某侵犯而惊醒。过程中,小谭因力量悬殊反抗无果而被董某强行发生关系。

期间,董某曾用手机录制视频,小谭阻止后才放弃。

事后小谭因醉酒继续在床上睡觉。

次日酒醒后,小谭才从董某手中要回之前被其拿走的手机,小谭拿回手机时才发现,手机被董某关机。

董某看到小谭奶奶高大妈发来信息说,其因一直联系不上小谭要报警后,董某就以公开其之前拍到的视频为要挟,让小谭发信息和高大妈说不要报警。

次日中午11时许,董某另一个朋友开车搭载董某、小谭到小谭姥姥家附近(小谭出门时和奶奶说是去姥姥家)。小谭下车后,董某乘坐其朋友的车离开。

13时许,董某又以公开视频发信息要挟小谭,在家必须洗一次澡、贴身衣物全部扔洗衣机洗一遍。但小谭仅删除了聊天记录,并没有将贴身衣物进行清洗。

8月27日,奶奶高大妈带小谭报警。

小谭向民警提供了其保留下来的贴身衣物。后经司法鉴定,在该衣物上提取到董某的生物信息。

因户口本证实小谭报警时都未满14周岁、酒店监控视频证实董某在事发当天确实带小谭去开房、且生物证据证明二人发生过关系,故警方立即传唤董某。

董某到案后以为小谭真的将贴身衣服洗了,所以声称二人没有发生过关系。民警用鉴定报告提出质疑后,董某又改口声称,当时小谭是自愿的。

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女方是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论女方是否自愿的,只要与其发生了关系,一律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

可能董某知道该规定,故其又坚称不明知小谭年龄。

但小谭的笔录显示,其认识董某时就在微信中说过,其在上初中,且是2010年出生的。

可问题是,2023年12月8日、12日两级公安机关都出具说明:暂时无法恢复双方已经删除的聊天记录。

也就是说,现在最关键的是看能不能找到证据或者法律依据,来认定董某是明知或应当明知小谭年龄。

小谭删除聊天记录后,还按照董某要求截图和录屏发给其核实过的,所以即便民警以“小谭当时发微信说过年龄”提出质疑,董某还是不承认其是明知的。

那法院是怎么处理本案的呢?

首先,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即便因不能恢复聊天记录而无法直接认定董某是明知小谭年龄的,但只要本案是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同样可以认定董某是应当明知的。

具体到本案,经查,小谭陈述用微信告诉过董某上初中、2010年出生;董某承认知道小谭上初中。

即董某只承认知道小谭上初中,并不明知实际年龄。

但事发时董某已22周岁,具有正常人的生活经验、阅历,无论从其本人的认知水平,还是从小谭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董某完全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小谭可能系不满14周岁幼女。故卷中证据足以认定董某应当知道小谭是幼女。

据此,法院认定董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董某家属通过赔偿小谭7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虽然董某是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的,但其一直不承认其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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