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么?”北京西城,一男子与几个同事包车出行时,因都没有戴安全带,被交警处以行政

雪峰说法 2024-07-28 11:35:02

“冤么?”北京西城,一男子与几个同事包车出行时,因都没有戴安全带,被交警处以行政警告。事后男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男子又两次以是机动车出厂时没有安装安全带才会导致其违法的为由,告上法庭。但男子均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年男子王某是本地人,在当地某公司上班,是公司科室的负责人。事发前一天,王某收到公司的通知说,次日一早要让一个科室9个人到总公司开会。

为了方便出行,王某提前一天在网上预约了一辆可以乘坐9个人以上的机动车,准备9人一起乘车前往公司总部开会。会后再一起乘坐这辆车原路返回。

可谁曾想,王某等人上车走了十几分钟后,就遇到了交警查车。执勤交警将车辆拦停后,因见车子很多人,于是让车上的人,全部依次下车接受检查。

交警检查完司机出示的行驶证和下车的人数后,才确认没有司机超载。但是,打开车门时,交警发现下车的人除司机外,没有一个人戴了安全带的。

因交警执法时全程有执法记录仪,所以王某等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且王某等人还自认为“没多大事”。

可交警事后却给王某递来处罚决定书说,虽然王某等人是乘客,但也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故乘客没有戴安全带也构成违法,但只对其处以行政警告。

当时王某等人赶着去开会,所以没有当场提出异议。而且,交警只是警告处罚,并没有处20元罚款。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4条规定,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也就是说,即便是乘客,在北京没有戴安全带乘坐机动车出行,最高会被处20元的罚款。即王某等人没有被处罚款,交警已经是对其“手下留情”了。

⼀般人遇到这种情况,会这样想,而且,事后也不会再去纠结这件事,但是,王某是个较真的人。

当天开完会不久后,王某就提出质疑并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无果后,王某又将交警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因此,被告交警有权对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处罚的法定职责。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承认其当时没有戴安全带,但主张是机动车没有配备安全带所导致的,应当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但是,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具有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法定义务,当其违反法定义务时乘坐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或安全带损坏而免除。

一审宣判后,王某还是不服并提出上诉时称,一审法院没有明白其意思。即任何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违法的故意,否则,就不构成违法。

王某的意思是,其也知道乘坐机动车出行,不戴安全带是违法行为,但是,其并非不想戴,而是车上没有安全带,所以责任不在其一方,故交警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并作出警告决定,这是原则问题。

也就是说,王某并不在乎是罚款20元还是警告,其在乎的是,交警因车辆的原因而将责任归咎其一方。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交警等主管部门对于未佩戴安全带行为进行处罚,最终目的是保障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违法行为的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王某违反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或者安全带损坏等各种原因而免除,亦不能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

再次,交警根据王某行为的性质、违法情节因素、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以警告并无明显不当。且交警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最后,警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其作用和目的是属于提醒、使行为人警惕、对行为人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的告诫,目的是想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警示,使违法行为人以后不再违法。

且交警选择处以警告处罚,符合行政处罚谦抑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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