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权力太可怕!”安徽,女子是小学校长,去学校租赁的仓库里检查课桌。没想到,遭到了醉酒房东的阻拦,双方随即发生争吵,后经警方调解两人握手言和。岂料,几天后警方来到学校,以非法入侵住宅把女子刑拘,关了225天后,女子被开除职务。事后,女子将教育局、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恢复职务,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安徽省萧县检察院)
陈静是一名小学校长,从事教育工作已经很多年了,自从当了校长后,对于学校里的管理,她总是亲力亲为。
眼看就要到了开学季,根据招生计划,他们学校今年进行了扩招。为了能够做好准备工作,同时也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陈静准备将一批淘汰的旧桌椅找出来,进行翻新后重新使用。
事发当天,陈静带着教导处主任,来到学校旁边的仓库。这间仓库是后勤主任租的村民民房,主要就是存放学校里淘汰的桌椅板凳。
陈静带着钥匙打开了仓库的门,在里面对桌椅进行查看,从中挑选一些具备维修价值的桌椅进行返修。
就在这时,一个浑身酒气的中年男子拦住了他们。
男子名叫王军,是这间仓库的房东。平时都是后勤主任与他打交道,为此,王军并不认识陈静以及教导主任。
王军态度强硬,再加上天气比较炎热,陈静的脾气也上来了,双方随即爆发了争吵。在此期间,王军的邻居偷偷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对两人进行调解,事后双方握手言和。
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让陈静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民警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将陈静带走,并对其刑拘了225天。
陈静出来后,教育局免除了陈静的所有职务。
陈静不服,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教育局不能免除自己的职务,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仓库是由学校进行租赁并支付租金,陈静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证明学校对仓库拥有合法使用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其退出而其拒不退出的行为。
事发时,公安机关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将陈静带走调查并立案。在此期间,检方认为证据不足,撤销了公诉。
综上,陈静进入仓库,无需经过他人的同意,自然也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详细检查,就对陈静立案,已经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最终检察机关为陈静开具无罪证明。并赔偿非法羁押期间的损失8.3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陈静也终于恢复了职务。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