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河南郑州,小伙因工作调动提前退租,剩下一个月房租不要,但房东还是扣了他

雪峰说法 2024-08-25 17:35:23

干得漂亮!河南郑州,小伙因工作调动提前退租,剩下一个月房租不要,但房东还是扣了他5000块钱的押金。小伙一气之下砸了房子,用水泥糊了下水管道,还用红色油漆给墙上喷了“无良房东”几个大字。房东瞬间气炸,要求男子赔偿10万元,小伙表示:哪只眼睛看见我干的?一定是有人替天行道!

(案例来源:小银纪实)

听到租客小韩搬走的消息,姜大妈露出胜利的微笑,再次印证了,姜确实还是老的辣。

她满心欢喜的去收房,准备简单收拾一下,继续租给下一个人,但是,当她赶到房子时,整个人瞬间石化,她都不敢相信,这房子是自己的。

只见绿色的入户门上用红色油漆写着“无良房东”几个大字,屋内的情况更糟糕,洁白的墙壁上都用红油漆写着“无良房东,不退押金”的字样,非常扎眼。

屋内一片狼藉,家具、家电被砸得面目全非,一件完整的都没有,就连下水管道也被用水泥糊住了。

姜大妈的血压一下子飚到200,整个人站都站不稳了,她知道,这缺德事都是租客小韩干的。

姜大妈为何如此笃定呢?

原来,半年前,她将自己的一套闲置房租给了在附近上班的小韩,小韩一个人住,没有小孩,看着人也利索。

当时约定,房租每月1000元,押金5000元,租期为半年,小韩一次性给姜大妈转了11000元。

小韩的工作能力非常突出,很快,公司就调他到外地的分公司去当领导,这时候,小韩才住了刚刚第5个月。

为了不耽误姜大妈找其他租户,小韩及时把退租的事情告诉了她,小韩知道,毕竟自己违约在先,所以剩下一个多月的房租,他也明确表示,不要了。

但当时他正在外地出差,暂时还不能回来,所以让姜大妈给他几天时间,他回来之后立马搬走。

姜大妈先要求他三天之内必须走,最后又说五天,还表示,要是五天之内不搬,那5000押金就不退了。

但因为工作原因,小韩第五天没能及时赶回来,姜大妈就以此为理由,扣了小韩5000块的押金。

小韩多次和姜大妈协商,毕竟自己已经损失了一千多块钱,也没有耽误她招租,这年头,谁挣钱也不容易,希望大妈能把钱退给他。

但姜大妈态度强硬,就是不退,无奈之下,小韩只好搬走。

就在姜大妈沾沾自喜,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白嫖了6000块钱时,就看到了开头的一幕。

所以,她断定,肯定是小韩对她扣押金的事情不满,才故意毁了她的房子。

姜大妈恨得咬牙切齿,用最脏最毒的话咒骂小韩,并打去电话,要求他赔偿损失。

谁知,小韩一口否认,这事可不是他干的,或许是有人替天行道吧!

姜大妈见他不承认,便闹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两人再次相见,一见面便开始语言攻击。

小韩表示,自己租期未到已经提前搬走,姜大妈已经占了便宜,谁知她贪心不足,还要坑他的押金,怪不得押金要这么高,之前肯定也坑了不少租客。

但大妈一口咬定,是他没有在五天之内搬走,扣押金理所当然,现在房子被砸成那样,她要求小韩赔她10万元。

对于破坏房子的事,小韩矢口否认,他表示:有人替天行道,跟我无关。你要说是我砸的,就拿出证据来,没证据,那你就是诬陷。

姜大妈眼珠子瞪得溜圆,恨不得把小韩生吞活剥,她心知肚明,这肯定是小韩干的,奈何她拿不出证据来。

最后,小韩表示,5000块钱押金他也不要了,就当是给姜大妈看病用吧!

姜大妈暴跳如雷,却无能为力。正是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小韩因为工作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确实属于违约,但小韩主动放弃剩下一个月的房租,足以弥补违约损失。

但是姜大妈还不同小韩晚搬家几天,确实有点过分。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姜大妈和小韩并没有协商一致,她无权擅自扣除小韩的5000元押金。

2、姜大妈拒不退还押金,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小韩主动放弃了一个月租金,姜大妈净赚1000元还不知足,还要扣押5000元押金,简直是贪得无厌,这样的做法不激怒小韩才怪。

3、小韩的做法也有点过于极端,并不值得提倡。

小韩为了解气,直接破坏房子,这样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好在姜大妈拿不出证据,要是姜大妈有证据证明小韩毁坏财物,只怕小韩再也笑不起来了,面对刑事责任,不仅是牢狱之灾,前途也会毁于一旦。

做人要厚道,维权要理智,法治社会容不得我们乱来,否则只会让自己后悔不已。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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