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其所有,但可以让负责抚养女儿的前妻免费居住至再婚或者女儿成年。事后男子也经常到前妻住处留宿,可男子却因怀疑前妻曾带新交的男朋友回过家里,强行与前妻发生了关系。虽然前妻报警后,男子声称前妻没有呼救且二人离婚后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但法院仍然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江苏盐城中院)
男子孔某与女子江某早年通过亲戚介绍认识恋爱结婚。婚后次年,二人就育有一个女儿。
女儿出生几个月后,孔某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毛柸房进行装修。装修好次年,一家三口搬进新房居住。
孔某本以为一家三口从此就可以过上幸福生活,可妻子江某却因孔某瞒着自己婚前已经买房一事,耿耿于怀,且每逢吵架时就会拿这件事情来指责孔某。
一开始时孔某没有反驳,但说多了,也就烦了,二人为此经常发生争执,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人协议离婚时江某获得女儿抚养权,孔某同意免费将房子借给江某及女儿居住至江某再婚或者女儿成年。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双方也没有异议。
虽然办理离婚证后,孔某就搬回父母家处居住,但也因照顾女儿等原因,经常在江某住处留宿。
可半年后双方却因江某交了男朋友开始发生争执。
孔某认为,江某有了别人,就要交房租或者搬走。
但江某认为,离婚协议清楚载明,只要女儿未成年、其还未再婚就可以无偿居住,谈男朋友不代表再婚,故其有权居住,且其也没有带男朋友回家居住。
双方第一次为此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孔某在房间内,强行与江某发生了关系。但江某当时因害怕吓到女儿,不敢呼救。不过事后江某警告过孔某,再有下次,其就会报警。之后,江某还将房门锁给换了。
得知被换锁后,自知理亏的孔某也没吵没闹,并趁接送女儿上下学时,从女儿书包处取得了备用钥匙。
事发当天晚上,孔某使用从女儿处取得的备用钥匙进入江某住处。见到孔某有钥匙时,江某也很惊讶,但其一猜就知道是女儿的,所以没有去质问孔某。
见到江某在客厅玩手机后,孔某也很尴尬的进了女儿的房间,去检查女儿的作业。
可女儿入睡后,孔某又窜入江某的房间,并欲与其发生关系,被江某明确拒绝后,孔某就准备离开。
可孔某发现自己平时穿的另一对拖鞋被人穿过后,又返回江某的房间并质问其是否带人回过家里。
虽然江某坚称没有,但孔某不相信并在扇了江某一巴掌后,又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可这一次,江某不仅将事情告诉了男朋友,其男朋友还报警了。
次日早上10时许,孔某得知前妻已经报警后主动投案。孔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其刑拘。
值得注意的是,前妻江某做笔录时,把第一次被孔某强行发生关系的事,也向办案民警陈述了。
但是,由于时隔太久且江某没有留下证据,所以公安机关只认定江某报警这次孔某涉嫌强奸罪。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依法公诉。
孔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虽然二人当晚确实发生过关系,但除了孔某本人的陈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孔某当时是被违背了妇女意志,且二人离婚后也已经不是自愿第一次发生关系了,故其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已经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二人发生过关系,且二人均承认这个事实,故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孔某第一、第二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稳定陈述其事发前,曾与江某发生过争执,且还打了江某一巴掌,该陈述内容与江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验伤报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虽然当时江某因害怕吓到女儿而不敢大声呼救,但是,通过其事后将女儿送到母亲家中,并立即报警来判断,其为照顾女儿的感受亦是在情理之中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汪某当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并进而认定孔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虽然案发后孔某系主动投案的,但其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根据孔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孔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最后,虽然离婚后二人曾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过关系,但从法律上讲,登记离婚后,前妻江某就已再无义务,因此,哪怕其中一次江某是不自愿的,那么就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这也是法院不评价事前二人之行为,仅用证据证明事发这一次江某到底有没有被违背意志的原因所在。大家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