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帮朋友搬家,因朋友所在小区实行人车分流,为了方便,私自移开路障,将

陈士杰谈国际 2024-09-09 19:45:57

广东广州,男子帮朋友搬家,因朋友所在小区实行人车分流,为了方便,私自移开路障,将车开进小区。过程中,险些撞到其他业主,与其他业主发生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一名保安上前进行劝阻,从背后抱住男子,男子挣脱中不慎摔倒受伤,另一保安见状踹了男子1脚。事后,因男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2名保安拘留。检方审查后对2名保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男子而后将业主、2名保安及物业告上法庭,索赔14余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数年前,男子林某和胡某一起帮同事搬家。

其同事所在的小区实行的人车分流,禁止机动车驶入公共活动区域。

虽然,其同事的小区还因此设置了告示牌和路障。但是林某和胡某二人为了方便搬运物品,无视告示牌,直接移开路障,将车开进小区,结果险些碰撞到业主谢某。

业主谢某随后与林某、胡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谢某又喊来小区保安张某1,而后与林某、胡某升级为肢体冲突。

过程中,林某见谢某将胡某压在身下,上前准备将谢某拉开,同为小区保安的张某2见状上前从背后抱住林某,林某挣脱时,不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张某1见状上前踹了林某一脚。

而后,林某报警声称被谢某、张某1、2殴打受伤。经鉴定林某肩部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由于,除林某自述被谢某打了四五拳肩膀、胡某自述谢某推了林某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林某的左肩是因被谢某殴打致伤。

结合上述事实,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某1、2拘留,而后向检方申请批捕。

但检方审查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而后不久,林某便一纸诉状将谢某、张某1、2和张某1、2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余万元。

面对林某的控诉,谢某辩称林某的伤情与自己无关。

张某1、2和其所在的物业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认为张某1、2当时只是进行劝架,并没有实际殴打林某,不构成侵权。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林某受伤的原因。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依据双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除林某、胡某自述之外无其他证据显示林某左肩受伤是被人袭击或殴打所致,结合监控视频内容、林某受伤程度和部位,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推定事发时各当事人在纠缠过程中互相拉扯继而引发保安加入劝架导致林某不慎左肩摔地而受伤。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谢某与胡某口角之后发生肢体冲突,继而引发保安加入劝架导致林某倒地受伤,谢某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责任。

张某2劝架过程不慎导致林某摔倒受伤,应当承担60%的责任,张某1在林某倒地后踢打林某,该行为超出了保安的职责范围,与林某的受伤后果有关联性,亦存在过错30%的责任。

林某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违规停车是双方争执的起因,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林某应对其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张某1、2系某公司派遣至物业,履行职务过程中侵权,物业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林某自负20%的责任,剩余80%责任由谢某与物业公司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其中,谢某承担8%、物业公司承担72%。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张某2的劝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即使导致林某摔倒,也不会导致这么重的伤情。

张某1虽然踹了林某一脚,但是同样不会导致这么重的伤情,且张某1踹的是林某的腿部,而非肩膀,没有证据表明林某的伤情与张某1、2的行为有关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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