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了!河南焦作,男子把3万斤玉米,铺在马路上晾晒,他怕玉米被路过的车碾压,就扯

天狼看法 2024-09-21 12:29:04

悲剧了!河南焦作,男子把3万斤玉米,铺在马路上晾晒,他怕玉米被路过的车碾压,就扯起 一根帆布水带绑,把马路拦了起来,万万没想到,一小伙骑电动车经过,脖子被帆布水带绊住,大头着地摔死了,小伙家属认为男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严惩,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青网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

庞学义来到堂哥家,坐在凳子上,抽着烟,一个劲东拉西扯,就是抹不开说借钱的事。

大儿子要交300多学费,他这个当爹的都拿不出来,他觉得自己太没本事,实在开不了口,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叔伯大哥。

从庞学义进门,堂嫂就猜到他是来借钱的。 堂嫂把丈夫拉进屋子跟他嘀咕,如果庞学义开口借钱,千万别借,他家2个儿子,正是上学花钱的时候,借了他就没时间还了。

堂哥重情义,觉得即使是外人,遇到难处都应该帮一把,别说自己堂弟了。

他没等庞学义开口,就直接问他是不是借钱?二话不说给拿了300。

走出堂哥家的庞学义决定,再也不能过这样厚着脸皮借钱的日子了。

他准备开春多承包点地,自己有的是力气,只要肯出力,总不至于再伸手跟人借。

于是,他在黄河滩承包了十七八亩地,全种上了玉米。

从玉米种子破土而出那一刻,庞学义从早到晚守在地里干活。

一望无际的玉米苗绿油油的,比其他人家的长势喜人,一看主人就没少下功夫。

果不其然,秋天到了,玉米棒子饱满的像一个个棒槌,夫妻俩用了好几天,把玉米掰回家,脱了粒,一称足足有3万斤。

他们按照当时的玉米收购行情算了一下,这一年还真不白干,夫妻俩喜滋滋的。

但是,老农民都知道,新脱粒的玉米水分大,不能装袋保存,否则会发霉。

在颗粒归仓,等待好收购价前,得进行晾晒。

可村里的晾晒场都晒满了,而且都排了号,如果庞学义要等,一周都排不上他。

这难不住庞学义,一到晾晒场紧张的时候,大家都在路边晾晒,他也决定这么干。

他找到一处行人不多的机动车道,决定把3万斤玉米晒在这里。摊开玉米后,有200米左右那么长。

但是,有的行人心眼不好使,直接就当没看见,骑车往玉米上碾压。

庞学义理解,毕竟马路又不是晾晒场,这样影响别人的交通。

可他不是没办法吗,也不能看着3万斤玉米发霉吧,那一年就白辛苦了。

为了防止碾压,庞学义找来一根帆布水带,然后绑在路的两边,这样就能防止行人故意,或者不小心碾压,提醒大家绕道而行。

可庞学义做梦都没想到,自己这么做,竟然会出大事。

这天早晨,一个叫欧阳俭的男子,骑着电动车风驰电掣去上班。

眼瞅着要迟到了,他骑的比较急,没注意庞学义晾晒的玉米,直接被他绑的帆布水袋绊住,惯性使然,让他直接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大头朝下一命呜呼。

庞学义被抓了起来,检察机关认为他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欧阳俭的家人,认为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有人说,真是无妄之灾,农民不易,无怨无仇,人死已不能复生,就让老农诚心诚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就行,把老农抓进去了,他一家老小该怎么生活啊?

因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的是某一个人,前罪要比后罪严重。

还有人说,马路上晒玉米是违法行为,用帆布水带拦路造成骑车人死亡!两种违法行为应该判处十年以上牢狱?赔偿死者百万元经济补偿?这样才能章显法律的尊严与平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庞学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庞学义为防止晾晒的玉米被碾压,使用帆布水带拦路,虽然其初衷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但这一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欧阳俭骑行时绊倒并死亡的严重后果。

庞学义对此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2、庞学义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15条:“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庞学义的行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而庞学义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过往的个别行人或车辆,并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庞学义的行为虽然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目的,但其方式不当,导致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

庞学义最终被法院认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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