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到工地做小工,因为房子装修,所以就直接在房子里休息,结果包工头进入房

天狼看法 2024-09-22 20:05:34

北京,一女子到工地做小工,因为房子装修,所以就直接在房子里休息,结果包工头进入房间动手动脚,女子大喊求助,被包工头同伴推了出去,可是,包工头不死心还是多次进入房间动手动脚,女子忍无可忍告诉了表哥,表哥气愤至极来工地质问包工头,结果包工头自己报了警,称和女子谈好了的工钱就包括睡觉,法院会相信吗?

一日,经人介绍,伍某结识了女子朱某。伍某问朱某,愿不愿意到我的工地做小工?一天 300 元,包吃包住。朱某最近正好处于失业状态,生活的压力让她迫切需要一份工作。

听到伍某的提议,她稍加思索后便同意了。

朱某来到工地后,便迅速投入到工作中。她负责铺完瓷砖之后的抠缝工作,此外,她还要刷防水涂层,到了饭点,朱某又化身厨师,为伍某和李某准备可口的饭菜。

由于房子正在装修,条件有限,三个人各自住进了一个房间。在这二十多天的相处中,日子虽然平淡,但也还算和谐。

事发当晚,几个人刚刚关掉了灯,突然,朱某感觉到有人在触碰自己。惊恐瞬间涌上心头,她猛地睁开眼睛,竟然发现是伍某。

朱某吓得大声喊叫,那声音在寂静的夜里显得格外刺耳。李某听到声音后,急忙赶了过来。当他看到伍某竟然在钻朱某的被窝时,心中涌起一股怒火。但他还是强压着怒火,直接将伍某带回了房间。

第二天,为了平息这场风波,李某和伍某带着朱某一起去了超市。伍某挑选了几件漂亮的衣服送给朱某,朱某一开始有些犹豫,毕竟发生了那样的事情。但想到自己没有换洗的衣服,再加上李某在一旁怂恿,朱某最终收下了这几件衣服,伍某还在一旁不停地道歉。

朱某心想,也许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她所愿。接下来的两天,每到关灯之后,伍某就像着了魔一样,又跑去朱某的房间。

朱某每次都惊恐地大喊,李某无奈,只能一次次地去朱某房间将伍某带走。朱某的内心充满了恐惧,她觉得这样下去,自己迟早会遭到伍某的伤害。在绝望中,她想到了自己的表哥。

朱某赶紧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表哥,表哥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他立刻带了一个朋友来到工地,要为伍某的行为讨个说法。双方一见面,气氛就紧张起来。言语的冲突很快升级为肢体的冲突,伍某见势不妙,当即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朱某表哥气愤地说:“是因为伍某总是欺负我妹妹,这次来就是教训他的。”朱某也泪流满面地表示,之前遭受过伍某的侵害,所以害怕才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哥哥。

而李某则如实向警察陈述,自己确实看到伍某多次钻朱某的被窝,每一次在朱某喊叫后,自己都是把伍某拉回房间。

伍某却矢口否认,他狡辩道:“我每天给朱某 300 元,不仅仅有工钱,还有睡觉的钱,这些都说好了,所以我晚上去找朱某,也是双方之前谈好的事情。”

但李某却说,伍某与朱某约定的工作内容,除了做饭、做小工外不包括其他内容,没有附加条件,给朱某的工钱也是正常的价格。

随后,伍某因涉嫌QJ罪被立案调查。

从法律角度来看,伍某的行为涉嫌QJ罪。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朱某明确表示不愿意伍某进入她的房间,更不愿意与伍某发生任何不正当的关系。伍某在朱某多次反抗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进入朱某的房间,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朱某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

即使伍某声称给了朱某所谓的“睡觉的钱”,但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法律上,任何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不能以金钱交易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

而且,朱某收下衣服并不代表她同意了伍某的不正当行为,那只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考虑到自己没有换洗的衣服以及李某的怂恿才收下的,不能将其视为对伍某行为的认可。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对此进入朱某房间,欲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但是最终并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伍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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