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腰间系着安全绳,在12楼外面粉刷墙面,突然感觉到身体一阵晃动,吓破了胆。赶紧低头看去,只见楼下老太太正在用刀子割绳子。女子赶紧厉声呵斥:你不要割绳子,割绳子犯法。随后,老太太老伴出来了:绳子在我家墙外,我们想割就割,你管得着吗?网友:难道老太太想杀人吗?
(案例来源:星视频)
杨芳和丈夫是土生土长的农民, 如果种地,能让他们吃饱穿暖,他们甘于地里刨食的生活。
可是接连几年,农田不是旱就是涝,老天不赏饭吃。
所以,夫妻俩一商量就把孩子托付给了老人,背井离乡,出来打工赚钱。
但是他们要文化没文化,要技术没技术,根本找不到像样的工作,只能靠出苦力赚钱。
丈夫在工地上干起了搬运工,杨芳则随老乡干起了粉刷,这份工作既脏又累,还伴有安全隐患,刚干的时候她胆小恐高。
然而,坚持下去后,她积累了些经验,早已克服了恐惧。
近日,他们又开了一份给高层墙面粉刷的活,工钱给的颇高,但缩短了工期。
因此,杨芳和几个老乡不得不起早贪黑赶进度。
杨芳腰上拴着安全绳,正在高空中粉刷墙面,炙热的阳光照在她的身上,加上外面厚重的工作服,她的汗水从脸上滑到脖子上,再到身上。
偶尔吹来一阵凉风,却不足以驱散那份由内而外的酷热。
杨芳想着,再咬咬牙,坚持一会,把12楼这部分刷完再休息。
可就在这时,腰间的绳子突然剧烈的摇晃起来,吓得杨芳心脏剧烈的跳动了几下,这可是12楼啊,这要发生意外,简直难以想象。
杨芳本能的得往楼下看了一眼,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只见一老太太正用刀子割绳子呢!杨芳额头瞬间布满了冷汗。
她大声的向楼下老太太喊去:“喂,你这是干嘛呢?你这样会要了我的命的,你不要割绳子,你这是犯法的......”
可奈何她喊破了喉咙,老太太假装听不见,还在那死劲的割绳子,她顿感不妙。
杨芳颤抖着手,掏出了电话,给下面的老乡打去,老乡一听也吓坏了,赶紧跑过去制止了老太太。此时绳子都已经被割坏了一部分,老乡赶紧把杨芳放了下来。
杨芳下来以后,还一阵阵后怕呢,她过去找大妈理论:“你这样做是会害了人命的,你这是犯法的!你知道吗?”
老太太的老伴闻声出来了,指着杨芳的鼻子喊道:“你这绳子挂在我家墙外,这墙是我家的,我就有权利割,你管得着吗?”
杨芳被差点没被气吐血,真应了那句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这老两口都够坏的了。
为了自己的安全考虑,杨芳还是决定报警。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如何看待大妈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绳子被割断,杨芳势必会丧命。倘若老太太明知割绳的后果,那么,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倘若老太太并未意识到此举的严重性,没有伤人的主观意图,那么其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但从老太太和其老伴的态度上看,主观上存在有故意,因绳子没被割断,会被认定为杀人未遂。
2、老太太是否会被刑事处罚,还要看其年龄。
《刑法》第17条之一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老太太已经过了75周岁,即便警方认定了杀人未遂,也会从轻处理,基本上会以说服教育为主。
3、老太太的老伴称,绳子挂在他家墙外,这墙是他家的,他就有权利割。这话有失公平公正。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杨芳称,安全绳没有挡住窗户,是在窗户旁边。
即便杨芳使用的安全绳确实挡住了老太太家的窗户,老太太老两口也不能单方面将整面墙视为他们家私有,进而剥夺他人合法使用空间的权利。
因此,老太太和其老伴的行为有失公平公正。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