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四川,男子大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偷鱼,结果起身时一个没站稳,脚底一滑

天狼看法 2024-09-22 21:01:39

“飞来横祸!”四川,男子大雨天跑到别人家鱼塘偷鱼,结果起身时一个没站稳,脚底一滑掉进鱼塘中溺亡。事后,男子家属找到鱼塘主人,以没有尽到防护与警示义务为由,要求赔偿720000元,并将其告上法庭。鱼塘主人被逗笑了:偷鱼还能有理了?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杰承包了几十亩的鱼塘,靠着丰富的经验,鱼儿长的各个膘肥体壮,这让陈杰不禁喜出望外。

眼瞅着就要到了收获的时候,陈杰的苦恼也随之而来。倒不是因为价格低,完全是那一波又一波的偷鱼贼。

这段时间里,陈杰吃住都在鱼塘,连睡觉都睡不安稳,可是即便是这样,依旧有偷鱼的情况发生。

这天突然狂风大作,紧接着就是倾盆大雨。陈杰认为,这么恶劣的天气,偷鱼贼应该能消停消停了,自己也正好休息一下,于是就离开了鱼塘回家了。

次日一早,陈杰来到鱼塘进行巡查,远远的看见鱼塘上飘着什么东西。等走进一瞧,可把陈杰吓坏了,赶忙报了警。

经过民警的现场调查,确定男子的身份是张东,死因为溺水,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自家鱼塘出了人命,这鱼谁还敢买?这可把陈杰愁坏了。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张东的家属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张东家属认为:

事发当天,张东来到鱼塘抓鱼。因为鱼塘周边没有设置保护设施,也没有警示标志,再加上正逢大雨天,这才导致张东溺亡,陈杰作为鱼塘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东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意外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失去了经济来源,张东的家属有权提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陈杰辩称:

鱼塘是自己承包,并不向外界开放,张东未经允许进入,本就有错在先。且张东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大雨天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张东的行为,导致鱼塘里的鱼无人敢买,对于陈杰来说,已经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义务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杰的鱼塘并不对外开放,不过对于有可能进入鱼塘的行为人,也应该尽到必要的防护义务,为此陈杰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东未经许可私自进入鱼塘,是导致自身溺亡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杰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71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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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孤狼2012

孤狼2012

3
2024-09-22 23:06

去法官家里触电身亡法官同样也要赔偿的

天狼看法

天狼看法

深思细品,都是道理。